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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村集体成员开垦村集体荒地17年能合法占地吗?征和律所结合延边(2025)吉24民终72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未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未缴纳任何使用费用,自行开垦村集体所有的废弃荒地后,能否主张享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能否拒绝村集体要求返还土地的请求?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吉24民终726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我国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实行登记生效制度,只要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土地所有权登记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下,村集体就享有对该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完整物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其次,法律确实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发未利用的荒地,但这并不意味着私自开垦就能自动获得土地的合法使用权。非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要使用村集体土地,必须经过村集体同意,签订正式的土地流转或承包合同,按约定缴纳费用,否则哪怕开垦时间再长、投入再多,也不能基于开垦行为对抗村集体的所有权,村集体有权依据物权要求占有人排除妨害、返还土地。本案中付某飞的错误就在于,误以为自己投入劳动开垦了荒地就享有合法使用权,忽视了村集体的土地所有权登记效力,也未履行任何合法的用地手续,最终才会败诉。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真实案例

本案中,付某飞为非农户口,并非和龙市龙城镇某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008年起自行在该村所有的废弃垃圾场开垦耕种,期间未与该村村委会签订任何土地流转或承包合同,也未缴纳过任何土地使用费用。2018年,该村村委会将包含案涉土地在内的集体土地出租给当地园林管理部门用于城市绿化,园林部门进场时遭到付某飞阻挠。村委会遂持2023年依法办理的不动产权证向法院起诉,要求付某飞停止使用案涉土地。付某飞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案涉不动产权证为假证、自己开垦荒地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享有使用权。二审法院经调查确认案涉不动产权证合法有效,案涉土地归村集体所有,付某飞未能举证证明其享有合法使用权,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要求付某飞立即停止使用案涉土地。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5)吉24民终726号
案由:排除妨害纠纷(物权纠纷)
审理法院: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开垦荒地务必走正规程序:如需开垦农村未利用土地,首先要向土地所在地的村委会确认土地所有权归属,经村集体民主议定程序同意后,签订正式的书面土地承包或流转合同,明确使用期限、费用、用途等内容,并及时向自然资源部门办理备案或登记,切不可私自开垦就默认土地归自己使用。
  • 对不动产登记有异议要通过法定途径解决:如果对不动产权证的真实性、合法性有异议,可携带身份证明到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档案,也可在诉讼中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确有错误的还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登记,仅在民事诉讼中口头主张证件虚假没有证据支撑的,法院不会采信。
  • 开垦投入可另行主张合理补偿:如果确有证据证明在开垦土地过程中投入了资金、劳动用于土地改良、平整,哪怕没有合法的使用权,也可以另行起诉要求土地所有权人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不要以拒不返还土地的方式维权,否则不仅要败诉还可能承担额外的占有使用费用。
  • 非村集体成员使用村集体土地有严格限制: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或使用村集体土地,不仅要签订书面合同,还需要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手续不全的用地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