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产权车位仅持未盖章收据能否主张合法占有?征和律所结合无锡(2025)苏02民终207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购买无产权证的车位时,仅持有经办人签字、未加盖出让方公章的收款收据,无法提供转让合同、付款记录的,能否证明自身对车位享有合法占有使用权?能否对抗持有完整盖章权属证明的权利人?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苏02民终2073号生效判决分析: 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无法办理产权登记的车位(如配套商用车位、人防车位等),通常以是否签订合法有效的转让协议、是否持有出让方加盖公章的权利证明、是否有完整的付款凭证作为判断使用权归属的核心标准。仅持有经办人签字、未加盖出让方公章的收据,且无法提供转账记录、书面转让合同的,若出让方对该收据不予追认,该收据无法作为权利人合法取得车位使用权的有效证据,举证方需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同时,合法取得车位使用权的主体,有权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要求无权占有人排除妨害、恢复原状并赔偿占用期间的损失;在车位上私搭乱建的无批建手续建筑属于违法建筑,不受法律保护,占有人需配合拆除。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八)赔偿损失。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苗某强与无锡金某有限公司签订车位购买协议,约定取得无锡市滨湖区苏某大厦5F1XX号无产权证车位的全部权益,无锡金某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2日出具加盖公章的《权利转让证明书》,确认苗某强对该车位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全部权利。 张某芳主张其早年间向无锡金某有限公司购买了案涉车位,仅提交了一份有经办人“沈”签字、无公司盖章的2万元收据,未提供车位转让合同、付款转账记录,且该收据未得到无锡金某有限公司的追认。后张某芳在案涉车位上自行搭建无任何批建手续的房屋,转卖给康某光,康某光持续占用该车位。苗某强多次主张权利未果,甚至与张某芳发生肢体冲突,遂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1. 张某芳持有的无开发商盖章的收据能否证明其对案涉车位享有合法使用权? 2. 苗某强是否有权要求张某芳、康某光拆除违章搭建、返还车位并支付占有使用费?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举证不能的应承担不利后果。张某芳提交的收据无开发商盖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字,未得到开发商的追认,也无其他证据佐证车位转让事实,不足以证明其合法取得案涉车位使用权;其在车位上搭建的建筑无合法规划批建手续,属于违法搭建。苗某强持有与开发商签订的转让协议及加盖公章的权利转让证明书,依法享有案涉车位的相关权益,有权要求无权占有人排除妨害。
裁判结果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张某芳的上诉,维持原判。康某光需于判决生效30日内拆除案涉车位上的搭建建筑、恢复车位原状并返还苗某强,张某芳予以配合;康某光按100元/月的标准向苗某强支付自2023年7月24日起至实际返还车位之日止的占有使用费。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苏02民终2073号
- 案由:排除妨害纠纷(物权纠纷)
- 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购买无产权证的车位时,务必核实车位的权属性质(是人防车位、开发商配套车位还是公共区域车位),要求开发商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转让协议、收款收据、权利证明文件,留存好付款转账记录,切勿轻信经办人个人出具的白条收据,避免发生纠纷时陷入举证不利的境地。 2. 严禁在车位、楼道等公共配套区域私搭乱建,无规划批建手续的搭建属于违法建筑,不仅会被要求强制拆除,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引发消防等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人身财产损失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3. 若遇到车位、房屋等财产被他人无权占用的情况,第一时间固定权属证明、占用事实、实际损失等证据,可先通过物业、业委会或社区协商调解,协商不成的及时通过诉讼主张权利,避免超过诉讼时效导致权益受损。 此外需要注意:无产权证的车位本身无法办理物权登记,仅能取得使用权,后续转让、质押、拆迁补偿等环节均存在一定风险,购买前需充分评估风险,谨慎交易。若遇权属争议,可咨询专业律师制定维权方案。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