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封闭相邻区域门窗约定不明如何认定?征和律所结合无锡(2025)苏02民终231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的相邻区域封闭条款表述模糊(仅约定“封闭17楼右边房间门窗”)时,法院如何认定条款的实际指向?当相邻权与合同债权发生竞合时,当事人能否自主选择以相邻关系主张权利?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苏02民终2314号生效判决分析:对于约定不明的合同条款,法院会结合“是否符合常理”“是否符合交易目的”“是否符合权利处分逻辑”三大标准进行综合认定: 第一,若按某一解释执行会导致房屋完全无法使用、明显违背日常居住逻辑的,该解释不会被法院采纳; 第二,合同中“某方同意履行某义务”的表述,通常视为该方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因此约定指向义务方自有房产区域的概率更高; 第三,当同一纠纷同时符合合同违约和相邻侵权的构成要件时,当事人有权选择对自己举证更有利的法律关系主张权利,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17年,王某1、王某将位于无锡市梁溪区某园的X-1室房屋出售给孙某、华某,双方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特别约定“乙方(孙某、华某)同意将17楼右边的房间的门窗封闭”。房屋交付后,双方因条款理解发生争议:王某1、王某认为约定指向孙某家二层与公共天井连通的门窗,自行雇人砌墙封闭,支出施工费1260元;孙某认为约定指向公共区域的小房间,将王某一方砌好的墙体拆除。王某二人遂以相邻损害防免关系为由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案涉合同约定的“17楼右边的房间的门窗”具体指向哪一区域?王某二人能否以相邻关系主张权利?
法院观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若约定指向公共区域的小房间,封闭后该小房间将完全无法出入使用,明显不符合常理;其次,“乙方同意”的约定属于乙方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指向乙方所有的X-1室二层门窗更符合交易逻辑,且封闭该区域既不影响孙某家的正常使用,还能同时保障双方房屋的私密性与安全性;最后,王某二人是否存在违法搭建属于行政部门监管职责,法院不予理涉,合同与相邻权竞合时当事人有权选择法律关系起诉。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孙某、华某恢复封闭墙体、赔偿施工费1260元;孙某不服提起上诉,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苏02民终2314号
- 案由: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
- 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第一,签订涉及相邻区域、公共部位的约定时,务必避免使用“左边/右边”这种相对模糊的表述,应当明确标注区域的具体方位、四至坐标,最好附现场示意图作为合同附件,同时明确施工标准、责任主体、违约后果,避免后续产生争议; 第二,遇到相邻纠纷时,若同时存在合同约定和侵权事实,可以优先对比两种法律关系的举证难度,选择对自己更有利的路径起诉,比如相邻关系通常只需证明妨害存在,无需过多举证合同履行细节; 第三,发现邻居占用公共部位违法搭建时,应优先向城管、住建等行政部门投诉要求查处,民事法院通常不会直接认定或拆除违法搭建,仅会处理相邻妨害的民事责任; 第四,自行采取封闭、隔离等自救措施前,建议先留存沟通记录、对现场进行公证,避免后续被对方反咬主张侵权。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