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页banner
首页 > 借款合同纠纷 > 借了100万仅收到50万剩余贷款要还吗?征和律所结合无锡(2025)苏02民终2464号案例实务解读

借了100万仅收到50万剩余贷款要还吗?征和律所结合无锡(2025)苏02民终246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很多人在办理线上贷款时,可能会遇到“贷款金额和实际到账金额不一致”“没签纸质合同不认账”的困惑。那么在金融借款纠纷中,借款人主张仅收到部分贷款、其余贷款被银行支付给案外人且自己未签署电子借款合同的,是否需要对全部贷款承担还款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苏02民终2464号生效判决解答:这种情况下,借款人通常仍需对全部贷款承担还款责任,核心判断逻辑有三点:

  • 通过实名认证的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等线上渠道签署的电子借款合同,只要是借款人本人操作或授权他人操作,即便没有手写签章,也属于合法有效的合同,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 如果贷款合同约定了受托支付方式,借款人授权银行将贷款直接支付给指定交易对手的,银行按约定划转贷款后即完成放款义务,借款人不能以“钱没进自己账户”为由拒绝还款;
  • 借款人若在贷款发放后,已对全部贷款履行过部分还本付息义务的,会被认定为对全部贷款金额的认可,事后再反悔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四条: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真实案例

范某为经营需要,向中某行无锡太湖新城支行申请100万元个人经营贷款,通过本人实名认证的手机银行APP线上签署《个人网络循环贷款合同》,合同约定贷款可通过借款人自主支付、银行受托支付两种方式发放。后范某分两次各提取50万元贷款:第一笔50万元直接发放至范某本人银行账户,第二笔50万元按范某上传的购销合同约定,由银行受托支付给交易对手相好生。

贷款到期后,范某未按约定足额还款,银行诉至法院,要求范某偿还剩余全部本金、利息、罚息及律师费,并要求舒某公司、陈某承担担保责任。一审法院判决范某偿还剩余本金92万余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律师费46000元,舒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对陈某的诉讼请求。

范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自己仅收到50万元贷款、未签署案涉电子合同,仅同意承担50万元本金的还款责任。二审中,银行提交了线上贷款流程截图、受托支付凭证、还款明细等证据,证明范某全程参与贷款申请与提款操作,且已对两笔50万元贷款履行过部分还款义务。

法院观点:范某在一审中已对贷款申请表、电子合同、催告函等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且自认贷款本金为100万元,二审中未提供相反证据推翻自认;银行举证的线上流程、受托支付依据与范某提交的手机银行贷款记录截图相互印证,足以证明100万元贷款均系范某申请并提取;范某已对两笔贷款进行过部分还款,视为对全部贷款的认可。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苏02民终2464号
  •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不要轻易帮他人“顶名贷款”。哪怕是公司老板、亲友要求,只要是以自己的名义申请贷款,不管款项实际由谁使用,借款人都要承担全部还款责任,事后向实际用款人追偿的成本极高,还可能面临征信受损的风险。
  • 线上办理贷款务必谨慎操作。签署电子合同前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尤其要注意放款方式、受托支付的约定,不要随意授权银行将贷款划转至第三方账户;提款后要及时核对到账金额、流向,发现异常第一时间向银行提出书面异议并留存证据。
  • 诉讼中要积极应诉、理性抗辩。不要想当然地以“没收到钱”“没签纸质合同”为由消极应对,一审中自认的事实二审很难推翻,有异议要在一审阶段充分收集、提交证据,必要时可委托专业律师处理。
  • 此外,本案中还涉及担保责任的认定问题:仅有公司股东会决议,无法直接推定股东个人有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到期后6个月,债权人未在该期间内主张权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责任。大家在给他人做担保时,一定要明确担保方式、期限,避免不必要的责任。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