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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贷款中介办133万贷款付10万服务费,没拿到低息贷款能退钱吗?征和律所结合无锡(2025)苏02民终266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委托贷款中介办理企业信用贷款,合同书面约定“贷款利率以银行实际批核为准”,委托人主张双方另有年利率6%的口头约定,且中介未履行后续低息转贷承诺的,已支付的高额服务费能否要求退还?法院能否主动调整中介服务费标准?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苏02民终2668号生效判决分析:

第一,关于贷款利率约定的认定规则:若贷款中介服务合同中已明确约定“贷款利率以银行实际批核额度利率为准”,委托人主张双方存在更低利率的口头约定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仅有委托人在事后沟通中单方提及低利率约定、中介未明确认可的聊天记录,不足以证明双方就变更书面合同内容达成了合意,委托人据此主张中介构成根本违约的,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关于服务费调整的规则:虽然合同约定了固定金额的服务费,但如果中介提供的服务存在质价不符的情形——比如约定的服务周期内后续服务(如低息贷款置换、额度提升等)未实际履行,且服务费占服务标的额的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居间服务的通常收费标准的,法院可以依据《民法典》规定的公平原则,按照质价相符的要求对服务费金额进行酌减。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3年12月12日,许昌某某公司(甲方,委托方)与无锡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乙方,中介方)签订《服务协议》,约定乙方为甲方代办133万元企业无抵押信用贷款,服务周期为3年,贷款利率“以银行实际批核额度利率为准”,贷款审批成功后甲方支付服务费10万元。

合同签订当日,乙方协助甲方办理了三家银行的贷款,合计放款133万元:其中建设银行贷款23万元,年利率4%;富民银行贷款30万元,年利率22%;众邦银行贷款80万元,月息超过1.5%(含利息及融资担保费)。当日,甲方法定代表人许某向乙方支付了10万元服务费。

后甲方主张双方口头约定贷款年利率不超过6%,且乙方员工蒋某曾承诺帮忙用低息贷款置换高息贷款但未履行,遂向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合同解除、退还全部10万元服务费并支付违约金3万元。一审法院酌定服务费为4万元,判决乙方退还6万元,双方均不服,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核心争议焦点为:案涉中介合同的服务费应当如何确定,约定的10万元服务费是否需要调整。

法院观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

首先,案涉《服务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明确约定贷款利率以银行实际批核为准,并未约定年利率6%的上限。甲方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仅为其单方提及6%利率,乙方员工未明确认可,不足以证明双方就利率标准达成了口头变更约定,故甲方主张乙方根本违约缺乏事实依据。

其次,案涉协议实为中介合同,约定的10万元服务费占贷款总额的7.5%,远超传统居间服务的通常收费标准,且乙方曾承诺为甲方办理低息转贷置换但未实际履行,一审法院基于质价相符的公平原则,综合考量服务内容和合理性,酌定服务费为4万元,并无不当。

裁判结果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24日作出(2025)苏02民终2668号民事判决: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即无锡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许昌某某公司退还服务费6万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苏02民终2668号
  • 案由:中介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签订中介服务合同时务必落实书面约定。对于中介方的核心承诺(如贷款利率上限、放款时间、后续增值服务内容等),一定要以书面形式写入合同条款,切勿轻信口头承诺。若后续沟通中双方就合同内容达成变更,也要及时签订补充协议或留存对方明确认可的书面证据,避免后续举证不能。

2. 注意核实服务费的合理性。目前我国对于贷款中介服务费虽无统一的强制限价标准,但中介服务费应当与服务内容、服务成本、服务难度相匹配。若合同约定的服务费明显高于同行业通常标准,且中介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委托人有权依据公平原则要求调整服务费金额。

3. 明确后续服务的对应责任。若中介方承诺提供周期内的后续服务(如低息转贷、额度提升、续贷协助等),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后续服务的具体内容、完成时限、验收标准,以及未完成服务对应的费用扣减规则,避免中介方收齐全款后怠于履行后续义务。

此外,实践中不少贷款中介会以“低息、高额度”为噱头吸引客户,却在合同中埋下“以实际批核为准”的免责条款,建议大家在签订合同前仔细核对条款内容,必要时可以咨询专业律师审核合同风险,避免自身权益受损。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