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鉴定多次被退鉴无法定责怎么办?征和律所结合无锡(2025)苏02民终271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患者起诉主张医院赔偿,但多家司法鉴定机构均以技术能力不足为由退鉴、无法出具过错及因果关系鉴定意见的,败诉风险由谁承担?患者能否以医疗机构未提交完整病历为由,直接推定医院存在过错?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苏02民终2717号生效判决分析:
首先,医疗损害责任纠纷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患者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举证证明三项核心事实:医疗机构存在诊疗过错、患者有明确损害后果、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由于医疗行为具有高度专业性和技术性,上述专门性事实通常需要通过司法鉴定予以明确。
其次,如果因鉴定机构技术能力不足等客观原因无法完成鉴定,导致“医院是否有过错、过错与损害是否有因果关系”这两项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依法应当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即患者)承担不利后果。
最后,“推定医疗机构过错”有严格的法定适用情形,仅当医疗机构存在违反诊疗规范、隐匿/拒绝提供病历、遗失/伪造/篡改/违法销毁病历等情形时,才能推定其有过错。如果患者仅口头主张“医院未提交完整病历”,但没有证据证明医院确实持有相关病历却拒不提供的,法院不会支持推定过错的主张。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患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患者无法提交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依法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医疗机构主张不承担责任的,应当就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等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2年1月,董某因患混合痔到无锡某附属医院肛肠科住院治疗,接受局麻下痔切除术,术后出院。后董某自觉肛门疼痛、下半身不受控制,认为手术导致其大便失禁,遂诉至法院,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等各项损失。
争议焦点
1. 三家鉴定机构均以技术能力不足为由退鉴,无法证明医院诊疗行为存在过错的情况下,举证不利后果由谁承担?
2. 董某主张医院未提交完整手术记录、术后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能否据此推定医院存在过错?
法院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患者应当对诊疗行为存在过错、损害后果与诊疗行为有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董某提交的门诊病历仅为“肛周术后大便失禁?”的初步疑似诊断,并未确诊明确损害后果;医院提交了外院的肛门直肠测压报告、专家会诊意见等反证,初步证明诊疗行为无过错。
因医疗活动具有高度技术性和专业性,案涉争议需通过司法鉴定判断,但一审法院先后委托三家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均因技术能力不足无法完成鉴定,导致待证事实真伪不明,该不利后果应由负有举证责任的患者董某承担。董某主张医院未提交完整病历应推定过错,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医院持有相关病历却拒不提供,该项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某附属医院无需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苏02民终2717号
- 案由: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发生医疗纠纷后,患者第一时间要做的是复印并封存全部病历资料,包括门诊病历、住院志、手术记录、护理记录、检查报告、医嘱单等,由医院加盖封存章后双方留存封条照片,避免后续因病历是否完整产生争议,也为推定过错保留核心证据。
2. 起诉前建议先咨询专业医疗纠纷律师,对现有证据进行初步评估,判断损害后果是否明确、医院过错的可能性大小,避免盲目起诉后因鉴定不能承担败诉成本。必要时可先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预评估,再决定是否启动诉讼程序。
3. 申请司法鉴定时,尽量选择有医疗损害鉴定资质、技术能力较强的省级以上鉴定机构;如果首次鉴定被退鉴,可以主动向法院申请更换更高级别的鉴定机构,或者补充提交后续检查报告、专家会诊意见等材料,提高鉴定受理概率。
4. 若患者有证据证明医疗机构确实持有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却拒不提供,或者存在伪造、篡改、销毁病历的情形,要及时向法院提出并提交证据,依法主张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无需再就过错问题承担举证责任。
此外,本案中患者提出一审法院未依职权调查鉴定受阻原因、程序违法的主张未被法院支持,这是因为医疗损害鉴定的申请及举证义务主要在患者一方,法院仅在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等法定情形下才会依职权调查取证,因此患者应当主动搜集、提交相关证据,不能完全依赖法院调查。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