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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托寄物损坏为啥要我举证寄时完好?征和律所结合无锡(2025)苏02民终271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快递运输过程中托寄物发生损坏、丢失,收件人向快递公司索赔时,举证责任由谁承担?寄件人未如实申报托寄物品类、保价金额不足的情况下,赔偿金额如何认定?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苏02民终2718号生效判决解答:

首先,在快递服务合同纠纷中,主张托寄物在运输环节损坏、丢失的一方(包括寄件人及依法享有请求权的收件人),需要承担初步举证责任,需证明三项核心事实:一是托寄物在快递公司揽收时处于完好状态;二是托寄物的损坏、丢失发生在运输过程中;三是损失的具体金额。若无法完成上述举证,将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风险。

其次,关于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只有在快递公司未履行法定收件验视义务,且无法证明托寄物揽收状态的情况下,才可能推定托寄物揽收时完好。但如果寄件人故意隐瞒托寄物真实品类(如将高价值电子产品申报为普通行李),导致快递公司即使履行常规验视义务也无法发现内部物品的隐蔽瑕疵,那么仍由索赔方承担托寄物揽收时完好的举证责任。

最后,关于保价快递的赔偿标准:保价的快递发生损毁、丢失的,原则上在保价金额范围内按照实际损失赔偿;若实际损失超出保价金额,超出部分一般不予支持。此外,如果寄件人未如实申报托寄物品类,导致快递公司未采取对应的防护包装、运输措施,寄件人自身存在过错的,还需自行承担部分损失。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一条: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真实案例

2022年9月,朱某某从某某科技公司购买了总价22400元的组装电脑一套,后因主板存在质量问题,朱某某将整套电脑退回某某科技公司维修。2023年11月27日,某某科技公司将除主板外的其余配件通过某某速运公司寄回给朱某某,寄件时托寄物信息申报为“行李”,保价金额9999元,运费及保价费合计124元由朱某某到付。

2023年11月29日,朱某某在代收点开箱验收时,称丢失1块CPU、损坏1块CPU和2根三星内存条,主张损失共计11320元,遂将某某速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物品损失并退还邮寄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朱某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托寄物在揽收时完好,也无法证明损失物品的具体价值,故对其主张的11320元损失不予支持,但鉴于某某速运公司自愿赔付2300元,故判决某某速运公司赔偿朱某某2300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朱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朱某某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快递外包装破损,无法证明内部物品的损坏发生在运输环节,且寄件人未如实申报托寄物为电子产品,导致快递公司无法采取针对性防护措施,同时朱某某也无法证明丢失、损坏物品的具体价值,加之保价金额仅为9999元,即使全损也不应超出保价范围。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苏02民终2718号
  • 案由:服务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1. 寄贵重物品务必如实申报品类与价值:不要为了节省保价费用隐瞒托寄物真实品类(如将电子产品报为行李),否则不仅可能导致快递公司降低运输注意义务,后续索赔时还可能因自身过错被减轻或免除快递公司的赔偿责任。
  • 2. 贵重物品建议足额保价:保价金额应尽量贴近托寄物的实际价值,一旦发生损毁或丢失,可在保价范围内获得足额赔偿;若保价不足,超出保价的部分很难获得法院支持。
  • 3. 做好寄件前的证据留存:寄件前要拍摄托寄物完好的清晰照片、视频(包括物品外观、功能验证画面,如电子产品开机测试),记录打包全过程,同时留存好购买凭证、发票、交易记录等价值证明,避免索赔时陷入举证不能的困境。
  • 4. 收件时当场验收并留存证据:收到快递尤其是贵重物品时,一定要当场开箱验收,最好录制完整的开箱视频,发现损坏、短少立刻拍照取证,并要求快递员出具破损证明或在签收单上注明情况,不要事后再主张损失,否则难以证明损坏发生在运输环节。
  • 5. 收件人索赔需及时联动寄件人:如果是收件人发现快递损坏,要第一时间联系寄件人,要求其提供寄件时的托寄物完好证明、价值凭证等材料,必要时可由寄件人配合向快递公司主张权利。
  • 6. 收件人可直接起诉快递公司:如果快递运费由收件人到付,或者收件人是托寄物的所有权人,即使不是快递合同的缔约方,也可以作为利益第三人直接向快递公司主张违约责任,无需必须由寄件人起诉。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