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受害人有基础疾病赔偿要打折?征和律所结合无锡(2025)苏02民终328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受害人自身患有基础疾病,经鉴定交通事故外伤对死亡结果的作用力为次要作用(也就是常说的“损伤参与度低”),侵权人及保险公司能不能要求按照参与度比例打折赔偿?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苏02民终3286号生效判决解答:不能要求打折赔偿。受害人的自身疾病、体质状况不属于侵权责任法律规定的“过错”,不能作为减轻侵权人赔偿责任的法定理由。只要交通事故外伤和最终的损害后果(比如死亡、伤残)存在因果关系,哪怕外伤只是诱发或加重因素,侵权方和保险公司也要对全部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不能拿“受害人本身有病”当借口少赔钱。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2023年12月,江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宜兴市荆溪路行驶至某人行横道处时,与行人江某某发生碰撞,造成江某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驾驶员江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行人江某某无责任。
受伤后,江某某先后在宜兴市多家医院治疗,终因多器官功能衰竭于2024年8月死亡,死亡时年满80周岁。经司法鉴定:江某某自身存在脑缺血梗塞灶等基础疾病,交通事故导致的外伤不是直接致命伤,但外伤影响了其呼吸运动和日常活动,对后续多器官功能衰竭的发生起到了促进和加重作用,交通事故外伤与死亡结果存在因果关系,作用力为次要作用。
案涉车辆在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300万元保额的商业三者险。江某某的近亲属俞某某、江某甲、江某乙起诉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保险公司则主张应当按照20%的比例(外伤参与度)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交通事故受害人的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不属于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本案中受害人江某某对事故发生没有任何过错,其自身的基础疾病在没有本次交通事故外伤作用的情况下,并不足以导致死亡的后果,且鉴定意见也明确外伤和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受害人的自身疾病不能认定为侵权责任法律关系上的过错,本案不需要考虑损伤参与度,保险公司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519672.7元,同时返还各医院及车方垫付的费用;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苏02民终3286号
-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交通事故中只要受害人对事故发生没有过错,哪怕其有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等基础疾病,或者属于特殊体质(比如“蛋壳脑袋”体质),侵权方都要对全部损害后果负责,“自身疾病”不是减赔的合法理由。如果遇到保险公司拿“损伤参与度”说事要求少赔,完全可以依法拒绝。
- 保险公司如果主张扣减非医保用药费用,必须同时提供“非医保用药清单”和“对应的医保内替代用药清单”,两样缺一样法院都不会支持该抗辩。
-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保险公司作为赔偿义务主体,只要败诉就要承担相应诉讼费,以“不是侵权人”为由拒绝承担诉讼费没有法律依据。
- 事故中为受害人垫付过费用的医院、车主、路人等,都可以在交通事故案件中一并提出返还请求,法院可以直接判决保险公司把垫付款直接返还给垫付人,不需要另行起诉,节省维权成本。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