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后误工期内收到的钱款算配偶工资能否扣除误工费?征和律所结合无锡(2025)苏02民终346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伤者误工期内银行账户收到的转账如果是配偶的劳动报酬,能否从误工费赔偿额中扣除?伤者术后能弃拐行走是否可以直接认定误工期限结束?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苏02民终3466号生效判决分析:首先,误工费的核心赔偿范围是伤者因交通事故受伤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若误工期内账户收到的款项并非伤者本人的劳动所得,而是其配偶的合法劳动报酬,该部分款项不属于伤者误工期间的实际收入,依法不应从误工费赔偿额中扣除。其次,“术后可弃拐行走”仅代表伤者恢复了基本的自主行动能力,不等同于恢复了从事原工作岗位的劳动能力,尤其对于油漆工等体力劳动岗位,对伤者的身体条件要求更高,误工期限应当结合伤者实际伤情、司法鉴定意见、岗位性质等因素综合认定,不能仅以伤者能独立行走作为误工期限截止的依据。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七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最新案例
2020年汪某某因张某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受伤,造成右股骨干骨折、右侧肋骨骨折等伤情,住院接受骨折内固定手术,后经司法鉴定误工期为18个月。汪某某从事油漆工体力劳动,伤后未再返回岗位工作。
一审法院判决承保肇事车辆保险的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赔偿汪某某各项损失共计151939.47元。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主张汪某某误工期内银行账户收到案外人冯某转账的三笔款项合计5万余元,属于汪某某的工资收入,应从误工费中扣除;且汪某某术后五个月已能弃拐行走,误工期限不应长达18个月,一审认定误工费标准无事实依据。
二审中汪某某提交了夫妻二人的银行流水、伤情影像片等证据,证明误工期内的转账系其配偶潘某某的劳动报酬,且其伤情严重,短期内无法恢复体力劳动能力。
法院经审理认为:汪某某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事发前其与配偶共同从事油漆工工作,后因用工方原因将二人工资统一发放至汪某某账户,误工期内的转账并非汪某某本人的误工收入;汪某某伤情严重,术后骨折愈合不佳,弃拐行走仅代表恢复基本行动能力,不等同于能从事油漆工体力劳动,保险公司的主张不符合日常生活经验。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保险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由保险公司自行承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苏02民终3466号
-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交通事故索赔误工费时,若存在夫妻共同从业、工资统一发放至一方账户的情况,应当提前准备好双方的历史工资流水、用工方出具的证明、用工方负责人的证人证言等证据,明确误工期内收到款项的实际性质,避免保险公司主张扣减本不属于伤者本人的收入。
2. 误工期限的认定并非仅以“能否独立行走”作为判断标准,尤其是从事体力劳动、高空作业、特种作业等对身体条件要求较高的岗位,即使恢复了基本行动能力,也不代表能够重返工作岗位,伤者可提交伤情影像资料、岗位性质证明、司法鉴定意见等证据佐证误工的合理性,不要轻易认可保险公司单方提出的误工期限主张。
3. 若对保险公司的赔偿异议有疑问的,应当及时收集对应的反驳证据,必要时可委托专业律师介入处理,避免自身合法权益受损。此外,本案中一审判决存在证人姓名记载笔误的情况,也提醒当事人在收到裁判文书后要注意核对文书细节,若存在笔误可及时向法院申请补正,避免影响后续权利行使。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