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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的钢板桩无法返还租金能一直算吗?征和律所结合无锡(2025)苏02民终355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承租人因工程客观原因无法返还租赁的钢板桩,出租人主张租金持续计算至实际返还/拔出之日的,能否得到法院支持?无法返还的租赁物补偿标准及时间节点应当如何确定?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苏02民终3556号生效判决分析:

  1. 租赁物客观上已无法返还的情况下,出租人主张无限期计算租金的诉请不会被法院全额支持。法院会基于公平原则,对租金总额与租赁物实际价值进行衡量,若持续计算租金将远超租赁物本身价值的,会认定该主张显失公平,不予支持。
  2. 租赁物无法返还时,承租人应当向出租人支付合理补偿,补偿范围通常包含两部分:一是租赁物确定无法返还前的正常租金,二是租赁物本身的折价买断费用,而非按照租金标准无限期计算。
  3. 买断时间节点通常以承租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租赁物无法返还的时间为准,若承租人未及时将无法返还的情况通知出租人导致损失扩大的,需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若出租人知晓情况后放任损失扩大的,就扩大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九条: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0年起,某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工程需要,向无锡某甲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无锡某乙工程有限公司租赁钢板桩等建筑设备,双方约定钢板桩租金为每天每米0.6元,打桩费540元/根。其中南通如东项目共打入86根9米长钢板桩,仅于2021年2月28日拔出40根,剩余46根因工程监理单位要求永久埋入,客观上无法拔出返还。

双方因租金结算产生争议,出租方主张46根钢板桩的租金应持续计算至实际拔出之日,截至起诉时仅租金部分已超30万元,远超钢板桩本身市场价值;承租方主张该46根钢板桩应按买断价格计算,无需持续支付租金。

争议焦点

46根无法拔出的钢板桩租金是否应持续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若采用买断方式补偿,买断时间节点如何确定。

法院观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46根钢板桩已于2021年7月19日被监理单位通知买断处理,客观上已无法返还给出租人。若按出租方主张持续计算租金,租金总额将远远超过46根钢板桩的实际价值,显失公平。一审法院酌定租期计算至2021年7月19日,此后按3000元/根的标准给予买断补偿,属于合理补偿范围,并未损害出租方合法权益,二审依法予以维持。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某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出租方支付租赁费844861元及相应利息。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苏02民终3556号
  • 案由: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对建筑设备出租方而言:签订租赁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租赁物无法返还时的处理规则,比如约定“若租赁物因工程原因无法拔出,承租方需于7日内书面通知出租方,逾期通知的需承担额外3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同时明确同型号租赁物的买断价格标准,避免后续产生争议;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每季度核对租赁物的使用状态,若发现租赁物可能无法返还,应当及时提出买断或替代返还方案,避免放任损失扩大导致无法获赔。
  2. 对承租方而言:若因工程原因确定租赁物无法返还,应当第一时间向出租方发送书面通知,留存送达凭证,及时协商买断补偿事宜,避免因未及时通知被主张高额租金;协商补偿价格时,可以参考同型号租赁物的折旧后市场价格,避免承担过高的补偿费用,也可协商以同型号全新租赁物替代返还。
  3. 此外,本案还涉及结算权限的争议,建议双方在租赁合同中明确指定唯一结算对接人及权限范围,避免出现“介绍人签字是否有效”的争议,降低结算风险。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