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页banner
首页 > 司法判例解析库 > 买卖合同纠纷 > 签经销合同付6.8万合作款能要求退还吗?征和律所结合无锡(2025)苏02民终3845号案例实务解读

签经销合同付6.8万合作款能要求退还吗?征和律所结合无锡(2025)苏02民终384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签订电动车经销合作合同后,支付的首批进货合作款能否要求直接返还?付款方以对方未发货为由主张对方违约并要求退款的,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苏02民终3845号生效判决分析:

第一,经销合作类合同中约定的“首批进货合作款”并非普通买卖合同项下的全额货款,其性质需要结合合同整体约定综合认定。如果合同明确约定该款项包含品牌服务费、技术服务费、进货定金等多重属性,且仅能用于后续进货时冲抵部分货款、合同终止时未使用余额不予退还的,付款方无权要求直接返还。

第二,付款方主张供货方“未发货构成违约”的,应当首先举证证明自身已经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前置付款义务。若合同约定后续进货需按出厂价的一定比例另行支付货款,剩余部分从合作款中抵扣的,付款方未支付对应比例货款的,供货方有权拒绝发货,不构成违约。

第三,付款方若想要解除合同并主张返还合作款,需要举证证明供货方存在根本违约行为(如拒不履行供货义务、产品质量不合格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等),或者合同存在无效、可撤销的法定情形,否则仅以“未拿到货物”为由要求返还合作款,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4年4月,李某与无锡新某电动车有限公司签订《电动车经销合同书》,约定:李某支付首批进货合作款6.8万元(包含首批进货定金、品牌服务费、技术服务费等),公司向李某赠送30辆品牌电动车及铅酸、锂电池各一套;合同有效期内公司提供装修、广告、房租、物流等综合补贴共计18.5万元;李某后续进货按出厂价的8.5折支付货款,剩余15%从进货合作款及综合补贴中冲抵,进货合作款及补贴仅能用于进货,合同终止时未使用完的余额不予退还;李某连续两个月无进货且无书面说明的,视同违约,合同自行终止。

合同签订当日,李某支付了6.8万元合作款。2024年4月30日,新某公司按约向李某发送了赠送的30辆电动车及电池设备,并提供了电动车原理、电池修复制作等技术培训,李某签字确认培训合格。后李某因经营不善,以新某公司未按其要求发货为由诉至法院,要求退还6.8万元合作款、支付违约金及各项补贴损失共计13万余元,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李某不服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1. 案涉6.8万元首批进货合作款的性质如何认定,李某能否要求直接返还?

2. 新某公司是否存在未按约定发货的违约行为?

法院观点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与新某公司签订的涉案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根据合同约定,6.8万元进货合作款仅能用于进货时冲抵部分货款,合同终止时未使用余额不予退还,且李某后续进货需另行支付出厂价85%的货款。本案中,李某未能举证证明其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对应进货款而新某公司拒不发货的事实,故其主张新某公司违约并要求退还合作款的理由不能成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966元由李某负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苏02民终3845号
  • 案由: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签订经销、加盟类合作合同前,务必仔细核实“合作款”“加盟费”“保证金”等款项的性质、用途、退还条件,不要轻信销售人员的口头承诺,所有涉及核心权利义务的约定(如货款抵扣比例、补贴兑现方式、退款条件等)都要落实到书面合同中,避免后续发生纠纷时无据可依。

2. 合同履行过程中,若要求对方履行发货、提供服务等义务,要先确认自身是否已经履行了对应的前置义务(如支付货款、提交订单等),同时要注意留存好相关证据(包括付款凭证、下单记录、沟通聊天记录、对方违约的证据等),一旦发生纠纷,才能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 若遇到经销合作纠纷想要主张退款或赔偿,不要盲目起诉,建议先咨询专业合同律师,由律师梳理合同条款和双方履约情况,准确认定合同性质和违约方,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避免因诉讼请求不当或举证不足导致败诉。

另外,本案中李某主张的装修、房租等补贴,因合同明确约定补贴仅能用于进货时冲抵货款,不能直接以现金形式主张,这也是这类经销加盟合同的常见“陷阱”,签约时一定要特别注意补贴的兑现方式和使用条件,避免产生误解。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