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方主张货款有差额还要求以房抵债拒付货款?征和律所结合无锡(2025)苏02民终408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买方主张货款存在20余万元差额,且单方要求以房抵债、退还剩余货物抵扣货款的,能否以此拒绝支付剩余货款?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苏02民终4085号生效判决分析:买方的上述主张均不能得到法院支持,主要有两点核心原因:
第一,货款金额的认定应当以双方共同确认的对账凭证、还款承诺书等书面文件为准。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买方主张货款存在差额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的,需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第二,以房抵债、退还货物抵扣货款本质上属于代物清偿或约定抵销,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合意才能生效。买方单方提出的抵债、抵货主张,在卖方明确不同意的情况下,不产生消灭货款债务的法律效力,买方仍需按照原约定支付剩余货款。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六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对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九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江苏某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缆公司)与连云港某电器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器公司)存在长期电缆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关系。2021年4月16日,双方对往来明细进行核对,电器公司在往来明细单上盖章,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签字确认,截至2020年6月13日电器公司结欠电缆公司货款1201756元。
2021年9月3日,电器公司出具《还款承诺书》,确认尚欠货款本金1201756元,承诺分三期于2021年12月30日前付清,逾期则承担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及律师费、诉讼费等维权费用,张某某以债务加入人身份在承诺书上签字。
还款承诺出具后,电器公司仅于2022年7月1日支付货款60万元,剩余601756元未付。电缆公司多次催要无果后诉至宜兴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电器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及调整后的违约金、律师费,张某某承担连带责任。电器公司、张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货款存在20余万元差额,要求以房抵债或退还剩余货物抵扣货款。
争议焦点
- 案涉欠付货款金额是否准确;
- 买方单方提出的以房抵债、退货抵款主张能否得到支持。
法院观点
关于货款金额:电缆公司提供的往来明细、还款承诺书、银行转账截图等证据相互印证,可以确认电器公司尚欠货款601756元。电器公司主张货款存在20余万元差额,但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其该项上诉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以房抵债、退货抵款:电器公司、张某某上诉要求以房抵债或者退还剩余货物抵扣货款,但电缆公司对此明确不同意,双方未就代物清偿达成合意,故对其该项上诉意见亦不予采纳。
裁判结果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26日作出(2025)苏02民终4085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2290元,由电器公司、张某某负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苏02民终4085号
- 案由: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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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卖方企业的风险防控建议:在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当定期与买方进行书面对账,要求买方加盖公章或由授权代表签字确认,同时保留好送货单、验收单、沟通记录等原始凭证;若买方逾期付款,要及时通过书面催告函、律师函等方式主张权利,保留催讨证据,避免超过诉讼时效;可在合同或还款协议中明确约定律师费、保全费、差旅费等维权成本由违约方承担,降低后续维权的经济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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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买方企业的风险防控建议:若对货物数量、质量或货款金额有异议,应当在对账或验收阶段及时提出,并保留好相关异议证据,切勿在盖章确认对账单、还款承诺书后再以金额有误为由抗辩,否则难以得到法院支持;若确因资金周转困难需要以房抵债、以货抵债的,应当主动与卖方协商,达成书面的抵债协议,明确抵债财产的范围、价值、交付时间、过户手续等核心内容,单方主张抵债不产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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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债务加入的注意事项:本案中张某某作为法定代表人,以债务加入人身份在还款承诺书上签字,因此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此提醒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或其他个人,在签署还款协议、承诺书等文件时,务必明确自己的签字身份,若仅代表公司履行职务,应当注明“法定代表人(职务)”字样,避免因签字身份不明被认定为债务加入,承担不必要的个人责任。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