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如何认定到期债权?征和律所结合无锡(2025)苏02民终502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时,如何认定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合法到期债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苏02民终5027号生效判决分析: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需同时满足4个法定要件:一是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到期;二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三是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四是该债权不专属于债务人自身。其中债务人对次债务人存在到期债权是核心前提,若次债务人已举证证明欠款已足额支付、剩余款项未到付款节点,则代位权无法成立。
针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连带责任问题,我国公司法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只要股东能提交连续、规范的年度审计报告,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身财产,即可免除连带责任,债权人主张财产混同的需承担相应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第一款: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新案例
无锡某甲有限公司对某有限公司享有147万余元的胜诉货款债权,经法院强制执行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被终本。无锡某甲公司查明某有限公司为无锡某乙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总承包方,遂提起代位权诉讼,要求无锡某乙公司及其一人股东无锡某丁公司支付上述欠款。
法院审理查明:案涉总承包合同暂定价5.27亿元中包含2.25亿元暂列金额,对应工程不属于某有限公司施工范围,某有限公司自行出具的承诺函确认已完成工程产值暂定为2.94亿余元,无锡某乙公司已支付工程款2.86亿余元,达到产值的97%以上,剩余3%为质保金,因部分工程尚未竣工验收、质保期未届满,付款条件尚未成就。同时无锡某丁公司提交了2021-2024年连续审计报告,证明与无锡某乙公司财务相互独立。最终两级法院均判决驳回无锡某甲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苏02民终5027号
- 案由: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21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债权人拟提起代位权诉讼前,建议先通过调取次债务人与债务人的结算凭证、付款记录、合同约定等证据,核实债权是否已到期、是否存在未决争议,避免因举证不足被驳回诉讼请求;若能提前取得次债务人确认欠款的书面凭证,可大幅提高胜诉概率。
- 次债务人收到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后,不得擅自向债务人支付款项,否则可能需要在擅自支付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相关异议应当向执行法院书面提出。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每年委托第三方机构出具规范的年度审计报告,妥善留存公司财务账册、银行流水、交易凭证,避免因举证不能被认定为财产混同,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