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被交警定全责还能要求无责方赔更多吗?征和律所结合无锡(2025)苏02民终737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机动车交通事故中被交警认定负全部责任,还能要求无责方在交强险无责赔付限额之外承担额外赔偿责任吗?无责方的保险公司需要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付义务吗?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苏02民终7379号生效判决解答: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划分原则上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为准。如果一方被认定负全部责任,另一方无责的,无责方仅需在交强险无责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付义务,无需在交强险之外承担额外的民事赔偿责任。
同时,商业三者险的赔付以被保险人依法应当对第三者承担的赔偿责任为前提,若被保险人在事故中无责,保险公司无需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付义务。除非全责方有充分的相反证据推翻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无责方存在未被认定的过错且该过错与损害结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否则无权要求无责方承担超出交强险无责限额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
真实案例
2024年4月15日晚,王某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京沪高速无锡段时,车辆偏航与邱某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左后部发生碰撞,车辆失控撞击护栏后,又与单某驾驶的普通客车发生二次碰撞,王某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
交警部门经调查认定:王某未确保安全驾驶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负事故全部责任;邱某某、单某无责。王某父母王某某、徐某对认定结果不服,申请复核后仍被维持,遂向法院起诉,主张邱某某车辆反光标识不合格、单某未投保交强险,二人的过错对王某死亡有因果关系,要求无责方在交强险无责限额之外承担10%的赔偿责任,同时要求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付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事故责任认定合法有效,机动车之间的事故由过错方承担责任,无责方仅需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赔付,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赔偿18800元(为其他伤者预留份额),未投保交强险的单某自行承担交强险无责限额赔偿19800元,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无锡中院二审认为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推翻事故认定书,无责方无需承担交强险外的赔偿责任,商业三者险因被保险人无责无需赔付,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苏02民终7379号
-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3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法院划分赔偿责任的核心依据,若对认定结果不服,需在收到认定书3日内向上级交警部门申请复核,同时同步搜集行车记录仪、现场监控、车速鉴定、车辆安全性能鉴定等实质证据,仅靠主观推测无法推翻事故认定结论。
- 目前我国交强险无责赔付限额为:死亡伤残限额18000元、医疗费用限额1800元、财产损失限额100元,合计19900元。若无责方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需自行承担本该由交强险无责限额赔付的费用,因此车主务必按时投保交强险,避免发生事故后自行承担无责赔付责任。
- 商业三者险的赔付前提是被保险人对事故负有责任,若被保险人无责,即便投保了高额商业险,保险公司也无需承担赔付义务,索赔时需注意区分交强险和商业险的赔付规则。
- 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一般不适用于此类纠纷,全责方不能仅以“平衡损失”“弱势方”为由要求无责方承担额外赔偿责任。
- 若涉及多车碰撞、多次撞击的复杂事故,无法确定损害结果与哪次碰撞有因果关系的,建议尽早委托专业律师介入,申请痕迹鉴定、死因鉴定等专业鉴定,固定对己方有利的证据。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