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和律师事务所Zhenghe Law Firm
首页 > 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 > 卖蹭“优酷”商标的影视软件被诉,主张已过诉讼时效有用吗?征和律所结合徐州(2025)苏03民终2573号案例实务解读

卖蹭“优酷”商标的影视软件被诉,主张已过诉讼时效有用吗?征和律所结合徐州(2025)苏03民终257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在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中,权利人通过公证取证固定侵权事实的时间,是否应当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侵权人以“权利人有完善的侵权监测系统,应当更早发现侵权”为由主张诉讼时效已过,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苏03民终2573号生效判决分析: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民事案件诉讼时效的起算标准为“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在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中,若侵权方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权利人在公证取证之前就已经明确知晓侵权行为及具体侵权主体,那么公证取证的时间应当被认定为权利人知道自身权利受损的时间,诉讼时效从该日起计算。

本案中,邓某、陆某仅以甲、乙公司运营的优酷平台是国内头部视频平台、拥有完善的侵权监测系统为由,推定权利人早在公证取证前就已经发现侵权,该主张没有任何事实证据支撑,因此法院未予采信。甲、乙公司2021年7月27日完成公证取证,2024年7月24日提起诉讼,并未超过3年的法定诉讼时效期间。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邓某、陆某作为股东经营的某某网络科技公司,在拼多多平台开设“喵咪酷娱视频会员专营店”,销售“蛋播星球”影视软件,在商品标题及详情页中使用“优酷”等知名视频平台的商标标识,宣传软件可观看全网影视会员内容、一次购买终身使用。甲公司、乙公司是“优酷”系列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其中乙公司为商标注册人,甲公司获得授权可单独提起维权诉讼。2021年7月27日,甲、乙公司委托某某律师事务所通过公证方式固定了该店铺的侵权行为。

因案涉店铺已关闭、某某网络科技公司已办理注销登记,甲、乙公司在一审中撤回了停止侵权、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仅主张邓某、陆某作为公司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3万元。一审中,邓某、陆某提出诉讼时效抗辩,认为甲、乙公司作为头部视频平台运营方,拥有完善的侵权监测系统,应当更早发现侵权,本案起诉已过诉讼时效。一审法院认定本案未超过诉讼时效,同时结合侵权情节、权利人未及时维权等因素,酌情判决邓某、陆某赔偿甲、乙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5万元。邓某、陆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本案中甲公司、乙公司的起诉是否超过法定诉讼时效,公证取证时间能否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法院观点:二审法院认为,甲公司、乙公司于2021年7月27日通过公证取证固定了某某网络科技公司的侵权行为,该时间应当视为权利人知道权利受到损害的时间,一审法院以此作为诉讼时效起算点并无不当。邓某、陆某以优酷平台有完善的侵权监测系统与维权机制为由,主张权利人实际发现侵权的时间早于公证取证时间,但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该主张无事实依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邓某、陆某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甲公司、乙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5万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苏03民终2573号
  •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
  • 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对知识产权权利人而言:要密切关注市场侵权动态,发现侵权行为后及时通过公证等方式固定证据,并在法定诉讼时效内提起维权诉讼,避免因超过时效丧失胜诉权。同时,切勿采取“放水养鱼”式的维权策略——如果权利人发现侵权后长期不采取任何制止措施(如发律师函、向平台投诉、举报等),法院可能会认定权利人对侵权存在一定容忍,从而酌减赔偿金额,本案中权利人在取证后近3年才起诉,未采取任何维权措施,也是法院最终仅支持2.5万元赔偿的重要考量因素之一。
  2. 对电商经营者而言:不要抱有“拖过3年就不用赔”的侥幸心理,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是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事实及侵权人之日,而非侵权行为开始之日,仅以权利人有监测能力为由主张时效经过很难得到法院支持。此外,在商品宣传中擅自使用他人知名商标、品牌名称引流,哪怕实际销售的商品本身没有使用该商标,也可能因攀附他人商誉、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3. 对公司股东而言:经营公司时要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要以为公司注销就能逃避债务。如果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股东在注销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有权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本案中邓某、陆某就是因为公司未经清算即注销,最终需对公司的侵权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