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分包中发包方代付第三方货款能否抵扣工程款?征和律所结合徐州(2025)苏03民终328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方主张其向第三方支付的货款,能否直接抵扣应付给承包方的工程款?需要满足哪些法定条件?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苏03民终3281号生效判决分析:发包方主张代付第三方款项抵扣工程款的,需同时满足以下核心要件:一是双方就代付事项达成明确合意,或承包方明确指示发包方向第三方付款;二是代付的款项确属承包方应负的债务且金额明确;三是发包方实际完成了支付行为。若发包方无法举证证明代付行为经过承包方认可,也无法证明代付金额与承包方应付债务金额一致的,其主张的代付款项不能直接抵扣工程款,相关权利人可就对应法律关系另行主张权利。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甲公司将徐州某青年教师周转公寓石材幕墙专项工程分包给乙公司,双方签订《石材幕墙专项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包工包料,综合单价471.7元/㎡,后双方结算确认工程总价款为530143.63元。合同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结算后支付至总价款的97%,余款质保期结束后一月内无息结清。
合同履行过程中,甲公司已直接向乙公司支付工程款45万元。甲公司主张其项目负责人李某向案外人韦某某支付的19万元石材款系代乙公司支付,应全部抵扣工程款;乙公司仅认可其中14万元为代付货款,且已通过项目负责人朱某某向李某转回该14万元,对差额5万元不予认可。此外,甲公司还主张乙公司施工的石材幕墙存在质量问题,应扣除质保金15904.29元。
双方就欠付工程款金额产生争议,乙公司诉至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甲公司支付乙公司工程款70143.63元及相应利息。甲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 李某以甲公司名义向韦某某支付的19万元是否全部系代乙公司支付的货款,能否全额抵扣工程款;
- 案涉工程质保金是否应当扣除。
法院观点
关于代付款项抵扣问题:甲公司既未举证证明差额5万元系受乙公司指示支付,也未举证证明乙公司欠付韦某某的货款总金额,因此无法认定19万元全部系代乙公司支付的货款,差额5万元不能抵扣工程款,如甲公司与韦某某之间存在纠纷,当事人可另行主张。
关于质保金扣除问题:甲公司主张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且未整改完毕,仅提供了与自身存在利害关系的李某的证言,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因此质保金不应扣除。
裁判结果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24日作出(2025)苏03民终3281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929元,由甲公司负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苏03民终3281号
- 案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涉及代付第三方款项的,建议各方签订书面代付协议,或由发包方、承包方、第三方共同确认代付金额、代付事由、抵扣方式,避免后续就代付效力及金额产生争议。
- 发包方主张代付款项抵扣工程款的,需妥善留存代付指示凭证、付款转账记录、第三方收款确认函、以及承包方确认该款项属于其应负债务的相关证据,否则可能因举证不足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 工程质保金的扣除需满足法定或约定的条件,发包方如认为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应及时向承包方发出书面整改通知,留存质量问题的客观证据(如第三方检测报告、现场照片、沟通记录等),仅以利害关系人证言主张扣除质保金的,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 本案中涉及的1万元环保罚款因双方在结算文件中已签字确认,故可以抵扣工程款,这也提醒工程各方,结算文件中的签字确认具有法律效力,签字前务必核实清楚各项扣款的真实性、合法性,避免事后反悔缺乏事实依据。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