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页banner
首页 > 侵权责任纠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致残残疾赔偿金按哪年标准算?征和律所结合徐州(2025)苏03民终3446号案例实务解读

机动车交通事故致残残疾赔偿金按哪年标准算?征和律所结合徐州(2025)苏03民终344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害人主张残疾赔偿金时,赔偿标准所适用的「上一年度」统计数据,到底以什么时间点为准?一审庭审后、判决前新的年度统计标准公布了,能不能要求适用新标准?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苏03民终3446号生效判决分析: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项目的计算标准所指的「上一年度」,是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而非事故发生时、定残时或者起诉时的上一年度。如果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对应上一年度的统计数据尚未公布,但在一审判决正式作出前统计部门发布了新数据,且受害人已经在庭审中明确主张适用最新标准的,法院应当适用新的统计标准核算赔偿金额,不得机械沿用旧标准。

本案中宋某1正是因为在一审庭审中明确提出了适用最新标准的主张,才最终获得二审改判,仅残疾赔偿金一项就多获赔11848元。

法律依据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2年11月11日,鲁某驾驶小型面包车在徐州市铜山区行驶时,撞到同向步行的宋某1,造成宋某1全身多处骨折、内脏损伤,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交警部门认定鲁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案涉车辆在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300万商业三者险。

一审庭审中,宋某1明确提出要求按照最新公布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但一审法院适用了旧标准核算赔偿金额,宋某1不服提起上诉。

法院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间为2025年2月25日,对应的上一统计年度为2024年,江苏省统计局已于2025年3月15日(一审判决作出前)公布2024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66173元,且宋某1已经在庭审中明确主张适用新标准,因此残疾赔偿金应当按照最新标准计算。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改判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宋某1各项损失共计329426.64元,维持一审关于返还紫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垫付医疗费、驳回宋某1其他诉讼请求的判项。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苏03民终3446号
  •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06月23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所有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包括交通事故、提供劳务受伤、故意伤害致残等),一定要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明确提出「要求适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上一统计年度的最新标准计算各项赔偿」,哪怕当时新的统计数据还没公布,也可以补充主张「若一审判决前公布上一年度统计数据的,要求适用最新标准」,避免因未提出主张导致少拿赔偿。
  2. 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需要符合法定条件:要么是受害人依法应当抚养的未成年人,要么是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如果近亲属有退休金、养老金等稳定收入,哪怕收入较低,也不符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条件,无法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未成年人计算至十八周岁,定残时已经成年的也无法主张。
  3. 主张多人护理费的,一定要提前让医疗机构出具需要多人护理的明确医嘱,或者在伤残鉴定时一并申请对护理人数进行鉴定,没有明确意见的,法院原则上只会支持1人的护理费。
  4. 交通费的票据一定要留存好,且需要和就医的时间、地点、人数、次数对应,处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保险协商等产生的交通费不属于法定赔偿范围,不要和就医交通费混在一起主张,避免因票据无法对应被法院酌减。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