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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约定工程竣工后付垫资款项目停工还要等竣工才付钱吗?征和律所结合徐州(2025)苏03民终349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买卖合同中约定垫资货款待项目竣工验收后付清,项目因发包人原因停工、无限期无法竣工验收的,付款条件是否成就?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出卖人能否主张按LPR的1.5倍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苏03民终3494号生效判决分析:
1. 关于付款条件:买卖合同约定的“竣工验收后付垫资款”属于附履行期限的条款,该条款适用的前提是项目正常推进、能够预期竣工验收时间。若因买受人或发包人原因导致项目停工、长期无法恢复,且买受人已明确告知出卖人停止供货的,“竣工验收”已不具备现实可能性,属于当事人约定的履行期限无法届至的情形,此时应当适用合同约定的特殊情形付款条款(如本案中“项目停工后6个月付清货款”的约定),或依据公平原则认定付款条件已成就,买受人不得再以“未竣工验收”为由拒绝付款。
2. 关于逾期付款损失:买卖合同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计算方法的,出卖人无需举证实际资金占用损失,可直接依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规定,主张按违约行为发生时一年期LPR的30%-50%加计计算逾期付款损失,人民法院通常会在该裁量范围内予以支持。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十八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19年10月,江苏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建设)与丰县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混凝土公司)建立混凝土供货合作,同年12月双方签订《商品砼采购合同》,约定:某某混凝土公司为某某建设承建的徐州丰县棚户区改造项目供应混凝土,其中5000立方米垫资货款在项目竣工验收半年内付清;如因某某建设原因造成项目停工,某某建设需在6个月内审核结算并付清剩余货款。2024年1月,案涉项目因发包人原因终止,某某建设于2024年3月正式函告某某混凝土公司停止供货,后双方对账确认某某建设尚欠张五楼安置小区项目货款27346339.28元。因某某建设久拖不付,某某混凝土公司诉至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支持某某混凝土公司的全部货款诉请,并判令某某建设支付自2024年11月10日起按一年期LPR的1.5倍计算的逾期利息。某某建设不服一审判决,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案涉项目未竣工验收,付款条件未成就,且不应支付逾期利息。

争议焦点

1. 案涉垫资货款的付款条件是否已成就?
2. 一审法院认定的逾期利息计算标准及起算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观点

首先,案涉项目因发包人原因已全面停工,某某建设已明确函告某某混凝土公司停止供货,且长期未通知恢复供货,合同约定的“竣工验收后付垫资款”的适用前提已不存在,应当适用合同中“项目停工后6个月付清货款”的特别约定,一审法院认定付款条件已成具有事实和合同依据。其次,双方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某某混凝土公司主张按一年期LPR的1.5倍计算逾期损失符合现行司法解释规定,一审法院以停止供货后6个月的2024年11月10日作为利息起算点,裁量适当。

裁判结果

2025年6月24日,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81021元由上诉人某某建设负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苏03民终3494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签订工程类货物买卖合同时,应避免仅约定“竣工验收后付款”的单一付款节点,需明确约定项目停工、发包人解约、合同提前终止等特殊情形下的付款期限,避免因项目停滞导致回款遥遥无期。本案中正是因为双方明确约定了“停工后6个月付清货款”的条款,才成为法院认定付款条件成就的核心依据。
2. 出卖人主张逾期付款损失时,无需额外举证资金占用损失、融资成本等实际损失,可直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主张按LPR加计30%-50%的逾期利息,该主张通常会得到法院支持。
3. 项目出现停工、发包人逾期付款等风险迹象时,出卖人应及时发函固定相关事实,定期对账并要求对方签字盖章确认,同时留存好所有供货凭证、沟通记录、函件送达凭证,为后续维权夯实证据基础。若合同未约定停工后的付款条款,出卖人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主张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即可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货款及逾期损失。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