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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负主责能否主张全额误工费、精神抚慰金?征和律所结合徐州(2025)苏03民终4832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受害人负主要责任的,能否主张全额误工费、精神抚慰金?保险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诉讼费、鉴定费?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苏03民终4832号生效判决分析:首先,关于误工费的认定:若受害人能举证证明其所从事的行业,即便无法举证近三年平均收入,法院可参照对应行业私营单位平均工资酌定误工费标准;误工期有合法有效的司法鉴定意见为依据,且结合受害人伤情存在骨折延迟愈合的特殊情况,保险公司主张误工期过长的,法院不予支持。其次,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即便受害人负事故主要责任,但其因交通事故构成残疾的,法院可结合过错程度、损害后果、当地生活水平等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并非一律不予支持。最后,关于诉讼费、鉴定费:保险公司作为败诉方需承担相应诉讼费;鉴定费属于确定受害人损失的必要合理费用,保险公司应当负担。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2年8月19日,王某某驾驶轻型仓栅式货车行驶至济徐高速路段时,碰撞此前发生交通事故的半挂车,造成王某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某承担第二次碰撞事故的主要责任,另外两名驾驶员华某新、卜某强共同负次要责任。王某某因本次事故造成肋骨九级残疾、左膝关节功能十级残疾,遂起诉要求承保两车保险的中国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第一中心支公司、中国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科创支公司及天津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赔偿各项损失。X保险济南第一中心支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一审认定的误工费标准过高、误工期过长,精神抚慰金不应支持,且其不应承担诉讼费、鉴定费。

争议焦点

  • 案涉误工费标准及误工期认定是否合理;
  • 精神损害抚慰金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 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诉讼费、鉴定费。

法院观点

1. 结合王某某提交的驾驶证、行驶证及事故发生时其驾驶货运车辆的事实,可认定其从事货运行业,一审参照交通运输业工资标准酌定200元/天的误工费标准并无不当;结合王某某骨折延迟愈合的病情及鉴定机构出具的误工期至评残前一日的意见,认定误工期836天符合法律规定。
2. 王某某因事故构成两处残疾,虽负事故主要责任,但伤情确实给其造成严重精神痛苦,一审酌定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并无不当。
3. 保险公司作为败诉方应当承担相应诉讼费,鉴定费属于确定损失的必要合理费用,依照保险法规定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裁判结果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中国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第一中心支公司需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王某某各项损失共计205611.39元,并承担相应诉讼费、鉴定费。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苏03民终4832号
  •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5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交通事故受害人主张误工费时,即便无法提供劳动合同、工资流水,也可提交驾驶证、行驶证、营运证、运输合同等证据证明所从事的行业,法院可参照对应行业平均工资支持误工费诉求;若存在骨折延迟愈合等特殊情况,可主张误工期计算至评残前一日,无需受人身损害误工期评定规范的一般期限限制。
  2.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支持并非完全以事故责任为唯一标准,只要受害人因事故造成残疾、死亡等严重后果,即便负主责,也可结合伤情、治疗过程、恢复情况等主张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
  3. 保险公司主张不承担诉讼费、鉴定费的,一般不会得到法院支持:诉讼费由败诉方承担是诉讼费用承担的基本原则,鉴定费属于查明损失的必要、合理支出,依照保险法规定应由保险人承担。
  4. 本案中法院明确两次间隔时间较长、交警部门分别定责的碰撞事故属于两起独立交通事故,交强险应当分别计算限额,该裁判规则也可供类似多车连续碰撞事故的当事人参考。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