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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在借款人栏却写自己是担保人要担什么责任?征和律所结合常州(2025)苏04民终510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自然人在民间借贷合同的借款人落款处签字,但合同正文手写条款提及该自然人是担保人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借款人还是担保人?主张签字非本人所签时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苏04民终5105号生效判决分析:

首先,关于民间借贷主体身份的认定,司法实践中优先以合同落款处的签字位置及明确的身份标注为核心依据,同时结合合同整体条款文义、履行情况、缔约背景综合判断。若合同开头、落款处均明确标注签字人为“借款人”,仅正文某一条款提及“担保人”表述,但该条款后续仍明确签字人负有共同还款义务的,应当以更具明示性的落款身份标注为准,认定签字人为共同借款人,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其次,关于签字真实性的举证责任分配:当事人主张签字非本人所签的,应当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若在诉讼中申请笔迹鉴定但无法提供符合要求的同时期签字比对样本,导致鉴定程序无法进行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可结合诉讼中当事人曾认可“字迹像本人”的陈述,依法认定签字为本人所签。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3年4月,魏某松向邹某借款15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合同开头、落款处均标注魏某乐为“借款人2”,魏某乐在落款处签字;合同正文第十九条手写内容提及“魏某乐作为担保人为借款人魏某松提供担保,二人均有按期还款到期结清本息的义务”。邹某按约将15万元借款交付给魏某松,因魏某松未按期还款,邹某起诉要求魏某松、魏某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一审判决魏某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后,魏某乐提起上诉,主张签字非本人所签、自己是担保人而非借款人,且一审未保障服刑的魏某松的诉讼权利,程序违法。

争议焦点

  1. 案涉借款协议上的签字是否为魏某乐本人所签?
  2. 魏某乐的身份是共同借款人还是保证人?
  3. 一审审理程序是否合法?

法院观点

第一,魏某乐一审中认可案涉签字“字迹确实像我的”,二审中虽申请笔迹鉴定,但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同时期签名字迹比对样本,导致鉴定程序终止,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依法认定签字为魏某乐本人所签。

第二,案涉借款合同开头、落款处均明确标注魏某乐为“借款人2”,虽正文手写条款提及“担保人”字样,但该条款后续明确约定“二人均有按期还款到期结清本息的义务”,结合签字位置的明示性标注,应当认定魏某乐为共同借款人,而非保证人。

第三,一审法院已依法向服刑的魏某松送达诉讼文书,魏某松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但其未委托,视为放弃自身诉讼权利,一审缺席判决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程序违法情形。

裁判结果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魏某乐的上诉,维持原判,魏某乐需对剩余借款本金140240元、逾期利息及邹某支出的律师费、保全保险费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苏04民终5105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3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签字前务必核实身份标注,切勿随意签空白合同:无论作为借款人、担保人还是见证人,签署任何债权文书前都要仔细核对落款处的身份标注、正文的权利义务条款,绝不能碍于亲友情面随意在未核实内容的合同、空白纸上签字,否则极有可能被认定为共同债务人,背负巨额债务。
  2. 主张被冒名签字要及时固定证据:如果确实存在被他人冒名签字的情况,应当在收到诉讼材料后第一时间收集同时期的签字比对样本(如银行开户签字、社保办理签字、劳动合同签字等),及时向法院申请笔迹鉴定,避免因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
  3. 合同条款冲突要及时明确约定:如果发现合同正文条款与落款身份标注不一致,应当在签署前要求修改一致,或者通过微信聊天、通话录音、书面补充说明等方式固定双方对身份的真实约定,避免后续产生争议。
  4. 服刑人员应积极行使诉讼权利:若当事人因服刑无法到庭参与诉讼,应当及时委托诉讼代理人,或者向法院申请线上开庭、远程提讯,切勿消极应对导致缺席判决,损害自身合法权益。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