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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中现金收条无佐证后续未抵扣能否认定为还款?征和律所结合常州(2025)苏04民终564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民间借贷纠纷中,债务人主张的现金还款仅有收条无其他佐证,且后续重新出具的借条未抵扣该笔款项的,该笔还款能否被法院认定为已偿还案涉借款?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苏04民终5644号生效判决解答:此类情形下债务人的现金还款主张通常不会被法院采信。首先,债务人对现金还款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仅提交收条不足以证明该款项对应案涉借款;其次,债务人在主张存在大额还款后仍按原借款本金金额重新出具借条的行为明显不符合日常交易常理;第三,若债权人对收条的出具作出合理解释并提交对应佐证的,债务人的还款主张会因待证事实真伪不明不被法院认可。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款: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真实案例

2012年张某、贾某因工程周转需要向耿某借款60万元,约定5个月内还清,出具了对应借条,耿某当天完成转账交付。2013年5月耿某向张某出具25万元现金还款的收条,耿某主张该收条对应双方另一笔未实际履行的30万元借款,并非偿还案涉60万元。2017年2月张某、贾某重新向耿某出具借条,明确载明尚欠2012年3月12日的借款60万元,未抵扣任何款项,出具该借条后张某、贾某陆续还款6.2万元。后耿某多次催款未果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定25万元收条不构成案涉借款还款,2017年借条出具前的还款系支付利息,2017年后的6.2万元还款抵扣本金,判决张某、贾某偿还本金54万元及相应利息。张某、贾某不服提起上诉,常州中院二审认为其主张的25万元现金还款事实真伪不明,不予采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苏04民终5644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2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民间借贷双方涉及大额现金还款时,应当在收条中明确标注对应借款的出具时间、本金金额,避免后续就款项对应关系产生歧义;
  2. 双方结算后重新出具借条的,应当明确载明已还款金额、尚欠本金及利息金额,不要直接照搬原借款金额出具借条,否则会被视为双方确认尚欠原借款全额本金;
  3. 债权人主张借款存在口头利息约定的,应当留存利息沟通记录、还款对应的利息计算依据等证据,避免仅口头约定无佐证不被法院采信。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