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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承租人把租金打给经销商就不用履行付款义务?征和律所结合常州(2025)苏04民终587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融资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承租人按经销商要求将租金支付给经销商,是否就免除了对出租人的付款义务?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苏04民终5877号生效判决分析:

首先,融资租赁交易属于合同关系,承租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除非融资租赁合同明确约定经销商享有代收租金的授权,否则承租人仅向经销商支付租金的行为,不能视为完成了对出租人的租金支付义务。

其次,案涉《工程机械设备融资租赁合同》已明确约定承租人的付款对象为出租人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并未约定经销商新疆某某设备有限公司有权代收租金,因此承租人热某仅向经销商付款的行为,不能免除其对出租人的法定付款义务。

最后,本案中设备厂商某某有限公司与出租人约定的“权益购买保证义务”符合担保的法律特征,属于合法有效的保证责任,在其按约定垫付租金后,依据合同约定有权直接向承租人追偿,无需以债权转让通知为前提。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二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1年5月,出租人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与承租人热某签订《工程机械设备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热某以融资租赁方式购买挖掘机一台,总租金(含利息)共计866182.6元,分36期支付。设备厂商某某有限公司与出租人约定,为热某的债务提供权益购买保证义务:热某违约时由某某有限公司向出租人垫付租金,垫付后有权直接向热某追偿。新疆某某设备有限公司为案涉设备的经销商。

合同履行过程中,热某未按约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而是向新疆某某设备有限公司累计支付了349380元。因热某未按时付租构成违约,某某有限公司累计为热某向出租人垫付租金共计206992.75元,后诉至法院要求热某支付垫付款及利息,新疆某某设备有限公司、李某传、苗某、刘某、张某明作为反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

争议焦点

热某向经销商新疆某某设备有限公司支付的款项,能否视为已履行对出租人的租金支付义务?某某有限公司是否有权向热某追偿垫付的租金?

法院观点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第一,案涉融资租赁合同明确约定承租人的付款对象是出租人,并未约定经销商有权代收租金,热某仅向经销商付款的行为不能免除其对出租人的付款义务;第二,案涉合同已明确约定权益购买方垫付租金后有权向承租人追索,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某某有限公司承担垫付责任后享有合法追偿权;第三,热某是案涉债务的主债务人,某某有限公司有权直接向其主张权利,无需优先向反担保人追偿。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热某向某某有限公司支付垫付款206992.75元及利息,新疆某某设备有限公司、李某传、苗某、刘某、张某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26年1月23日,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苏04民终5877号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苏04民终5877号
  • 案由:追偿权纠纷
  • 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3日

律师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融资租赁承租人务必严格按合同约定付租: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时,务必仔细核对租金支付对象、支付账户的明确约定,切勿仅凭经销商的口头要求就将租金转入经销商账户。如果确实需要通过经销商转付租金,必须要求出租人出具书面的代收授权文件,全程留存转账记录、沟通记录等证据,避免因付错对象被认定为违约。
  2. 向经销商多付的租金可另行主张权利:如果承租人已向经销商支付了租金但经销商未转付给出租人,承租人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承担对出租人的付款责任,但可以依据与经销商的约定,另行起诉要求经销商返还多收取的款项,二者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需分别处理。
  3. 担保人追偿权与反担保责任并行不悖: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人既可以直接向主债务人追偿,也可以同时要求反担保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不存在“必须优先向反担保人追偿”的法律规定,担保人有权选择最有利于实现债权的追责路径。
  4. 融资租赁相关方需明确权责约定:厂商、经销商开展融资租赁合作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担保责任、追偿权、反担保等核心条款,避免权责不清引发纠纷,必要时可委托专业律师审核合同条款,降低交易风险。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