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页banner
首页 > 民事纠纷 > 转供电物业未公示电损明细要退钱吗?征和律所结合常州(2025)苏04民终6424号案例实务解读

转供电物业未公示电损明细要退钱吗?征和律所结合常州(2025)苏04民终642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作为转供电主体的物业服务企业向商户预收10%电损费但未按规定公示电损明细,商户能否要求返还电损费及超收的电费?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苏04民终6424号生效判决分析:

  1. 转供电主体有权在销售电价基础上顺加不超过10%的标准预收变压器和线路损耗费用,但必须按规定定期公示实际损耗情况,执行多退少补规则;
  2. 转供电主体未履行公示义务,也无法提供完整合法的电损核算原始凭证证明实际损耗超出10%的,超出供电部门成本电价收取的基础电费属于不当得利,应当向商户返还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3. 电损属于转供电环节客观存在的合理成本,若商户无法证明电损费的收取完全没有事实依据,仅以未公示为由要求全额返还预收的10%电损费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4. 物业公司分公司的民事赔偿责任,由其总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商户起诉时可一并起诉总公司保障后续执行。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条: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第二款: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发改工价发[2019]396号)明确规定:转供电主体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可在销售电价上顺加不超过10%的变压器和线路损耗预收电费,年底或定期公示实际损耗,多退少补。

最新案例

常州某店管理有限公司与某物业公司常州分公司签订《中景商务中心商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由该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并作为转供电主体收取电费,物业公司按10%标准预收电损费,但自2019年接管水电后从未公示电费及电损明细。

后常州某店管理有限公司向供电部门调取物业公司实际缴费数据,核算得出物业公司超收电费103097.06元,同时要求物业公司返还累计收取的电损费137273.81元,协商未果后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返还超收电费103097.06元及利息,总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驳回电损费返还请求。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认为,物业公司未履行公示义务且举证不能,应当返还超收电费,但电损为客观存在的合理成本,故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苏04民终6424号
  •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2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对于商业用房承租户、实际使用人:如怀疑转供电方存在违规加收电费的情况,可持营业执照、房屋使用证明向供电部门申请调取转供电主体的实际缴费总数据,同时留存好自身的缴费凭证、用电明细、沟通记录等证据,先与转供电方协商,协商不成的可向物价部门投诉或直接向法院起诉维权;
  2. 对于提供转供电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地方电价政策要求,每季度或每年定期向所有终端用户公示总用电量、总缴费金额、损耗核算方式、公摊明细等原始数据,留存好供电部门出具的缴费凭证、电表抄表记录,避免因举证不能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3. 如起诉对象是企业分支机构的,建议一并起诉其总公司,胜诉后可直接执行总公司财产,降低执行不能的风险。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