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横穿马路被撞要担多少责任?征和律所结合常州(2025)苏04民终670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机动车一方负主要责任、行人负次要责任的,赔偿责任比例应当如何划分?行人横穿道路存在过错的,能否要求其承担40%以上的赔偿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苏04民终6704号生效判决分析:针对机动车与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责任比例划分,各地通常会结合地方道路交通条例作出细化规定,以江苏省为例,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仅能减轻机动车方20%-30%的赔偿责任,即机动车方需承担70%-80%的赔偿责任。本案中,翁某驾驶机动车逆行属于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是引发本次事故的核心原因,樊某横过机动车道未确认安全仅为次要过错,因此一审法院认定翁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责任划分失衡的问题。
此外,针对残疾赔偿金的计算,现行法律明确规定60周岁以上的受害人,年龄每增加一岁赔偿年限减少一年,66周岁的受害人赔偿年限依法按14年计算,一审法院核算的残疾赔偿金金额符合法律标准;而法院依法委托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在没有相反证据证明鉴定程序违法、鉴定机构无资质或者伤残结果与事故无关的情况下,应当作为定案依据。
法律依据
- 《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按照下列规定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四)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减轻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3年12月14日,翁某驾驶悬挂临时号牌的轻便二轮摩托车,在常州市武进区武宜路武进大桥南侧匝道内的机动车道逆向行驶,与从桥下道板步行进入机动车道、未确认安全的樊某发生碰撞,造成樊某倒地受伤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翁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樊某承担次要责任。
此前双方已就樊某前期医疗费、住院期间护理费等损失达成调解并履行完毕,后一审法院依樊某申请,委托南京某某司法鉴定中心对其伤残等级及三期进行鉴定,认定樊某构成十级伤残。樊某就残疾赔偿金、剩余护理费等损失诉至法院,一审判决翁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需向樊某支付赔偿款82273.76元。翁某不服提起上诉,主张樊某过错更大应承担40%以上责任,且残疾赔偿金计算有误、鉴定意见不应采信,要求改判。
争议焦点
- 案涉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比例是否应当调整,樊某是否需承担40%以上的责任?
- 一审法院认定的残疾赔偿金金额及采信的司法鉴定意见是否合法?
法院观点
首先,关于责任比例划分,根据《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规定,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仅减轻机动车方20%-30%的赔偿责任,本案翁某逆行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一审法院认定其承担8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其次,关于残疾赔偿金,樊某1958年出生,2025年定残时已年满66周岁,赔偿年限依法按14年计算,一审法院核算的残疾赔偿金金额符合法律规定。
第三,关于司法鉴定意见,案涉鉴定系法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具备相应资质,鉴定程序合法,翁某未提交证据证明樊某的伤残结果与自身基础疾病或年龄因素有关,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该鉴定意见合法有效,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裁判结果
2026年1月22日,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翁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苏04民终6704号
-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2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对机动车驾驶人而言,逆行、酒驾、闯红灯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的核心考量因素,即便行人存在过错,也不会大幅减轻机动车方的赔偿责任,驾驶过程中务必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切勿抱有侥幸心理。如果对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有异议,一定要在收到认定书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交警部门申请复核,仅在诉讼阶段对责任认定提出异议的,若无充分证据很难推翻原有认定。
- 对行人而言,横过机动车道时务必走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提前观察路况确认安全后再通行,不要突然加速横穿道路,即便最终认定机动车方全责,人身损害的后果仍需自身承受。
- 关于伤残鉴定,建议尽量在诉讼阶段申请法院委托鉴定,避免单方委托鉴定后对方不认可需要重新鉴定的情况;如果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应当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鉴定存在程序违法、依据不足等情形,仅以“自身疾病影响”“年龄因素”等笼统理由抗辩的,法院一般不会采信。
- 侵权人的赔偿能力不属于法定的减轻赔偿责任的事由,法院不会仅因侵权人经济条件差就降低赔偿金额,因此建议机动车所有人务必投保足额的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避免发生事故后无力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