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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借30万只有借条和取现记录能要回钱吗?征和律所结合苏州(2025)苏05民终454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大额现金交付的民间借贷,仅持有借条和案外人的银行取现记录,能否认定借款事实实际成立?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苏05民终4549号生效判决解答: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借贷关系的成立不仅需要双方存在借贷合意,还必须有出借人实际交付借款的事实。对于主张以现金方式交付大额借款的一方,仅提供借条和案外人的取现记录不足以证明借款已实际交付,需进一步就款项来源的关联性、交付场景的细节、交易习惯的合理性等承担举证责任,若举证无法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真实案例

李某与刘某刚存在多年经济往来,李某持刘某刚出具的两份金额分别为30万元、50万元的借条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刚归还借款本金31万余元及利息。其中李某主张30万元为现金交付,为此提交了其前夫王某国名下银行卡的多次取现记录、双方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称取现凑足30万元后在家中交付给刘某刚。

刘某刚抗辩称30万元借款未实际交付,借条系受李某胁迫出具,双方之间的转账系李某为侵占其婚内财产制造的虚假流水,部分款项为李某以曝光亲密关系为由索要的生活费。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主张的30万元现金借款仅有借条和案外人的取现记录,取现时间分散且与借条时间跨度大,微信聊天记录未明确指向该笔30万元借款,无法证明交付事实,故未采信该笔借款主张;结合双方之间的转账记录和微信往来差额,最终判决刘某刚归还李某借款本金15617.34元及相应利息。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实际交付借款时成立。李某主张现金交付30万元,但取现记录来自案外人账户,无法证明李某对该部分资金的支配权及与本案借款的关联性;取现时间、金额与借条对应性弱,李某对交付细节的陈述模糊,缺乏直接交付证据;微信聊天记录中提及的“欠款”未明确对应案涉30万元现金借款,结合双方复杂经济往来及特殊关系,李某的举证尚未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苏05民终4549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大额借款优先选择非现金交付方式。尽量通过银行转账、正规第三方支付平台转账交付借款,并在转账备注中明确标注“借款”字样,留存完整的转账凭证,避免现金交付带来的举证难题。
  2. 确需现金交付的要留存直接证据。如因特殊情况必须现金交付,应尽量在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见证下完成交付,要求借款人当场出具收条明确收到现金的金额、时间、用途,有条件的可对交付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固定交付事实的直接证据。
  3. 出借资金应从本人账户支取。用于出借的资金尽量从本人名下银行账户支取,避免使用案外人账户资金,否则难以证明资金来源与借款的关联性;取现时间应尽量与借款交付时间接近,留存好取现凭证。
  4. 沟通记录要明确对应借款信息。双方就借款的微信聊天、通话录音等沟通内容中,应明确提及借款的具体金额、交付方式、还款期限等核心信息,避免使用模糊的“欠款”“钱”等表述,防止后续争议中无法对应具体借款事实。
  5. 多笔往来要明确款项性质。若双方存在多笔经济往来,每笔转账都应明确标注款项性质(如借款、还款、赠与、货款等),避免款项性质混同,导致后续维权时需逐一核实,增加举证成本。
  6. 受胁迫出具借条要及时维权。若借款人是在受胁迫、欺诈的情况下出具的借条,应第一时间报警留存报警记录,或在法定撤销权行使期限内起诉要求撤销借条,仅口头抗辩受胁迫难以被法院采信。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