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受伤却被认定承揽?征和律所结合苏州(2025)苏05民终463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在建筑装修施工场景中,施工人员自带班组承接工程、按施工面积结算费用,施工过程中受伤的,应当认定为劳务关系还是承揽关系?两种法律关系下的赔偿责任有何区别?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苏05民终4633号生效判决解答:
认定劳务关系与承揽关系的核心标准,在于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符合以下特征:
- 从属性不同: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一方需接受接受劳务一方的指挥、管理,工作时间、工作内容由接受方安排,具有人身从属性;承揽关系中,承揽人以完成特定工作成果为目标,自行安排工作时间、自行组织施工,不受定作人的日常管理,仅需对最终工作成果负责。
- 结算方式不同:劳务关系通常按工时(天/小时)计算报酬,报酬本质是劳动力的对价;承揽关系通常按工作成果(如工程量、施工面积、项目整体)结算报酬,报酬包含劳动力、材料、设备成本及利润。
- 责任承担不同: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伤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自身受损的,定作人原则上不承担侵权责任,仅在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本案中,法院认定双方为承揽关系的核心依据有三点:一是双方最终按施工面积结算工程款,而非按工时计付劳务报酬;二是施工工人由王某自行召集、管理并发放工资,陈某不直接对工人进行管理;三是王某自行安排施工进度,受伤后仍由其班组继续完成施工,款项仍与王某结算,王某需对施工质量负责。最终法院基于陈某作为定作人未尽安全监督提示义务,判令其承担20%的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陈某挂靠昆山某建筑工程部资质,从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处承接了苏州某药业公司的厂房装修工程。2021年,王某经人介绍承接了该工程中的防水、地砖铺装、地面找平等瓦工类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王某自行召集工人进场施工,工人工资由王某发放,施工进度由王某自行安排。
2021年4月5日,王某在二楼使用自带的小吊机吊运水泥、黄沙时,吊机钢丝绳断裂,王某从二楼摔落受伤。经鉴定,王某脾破裂切除构成八级残疾,多发肋骨骨折构成九级残疾,左肘关节功能障碍构成十级残疾,误工期300日、护理期120日、营养期120日。
施工完成后,王某与陈某通过微信结算,最终按施工面积计算总工程款为14万元,扣除吊机费、小工费、预支款等费用后,陈某向王某支付了剩余工程款122000元,转账备注为“分包工程款”。
王某认为其与陈某之间是劳务关系,起诉要求陈某、陈某某、李某及苏州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64万余元。
法院观点
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王某与陈某的结算方式为按施工面积计算费用,而非按工时计付报酬;施工工人由王某自行召集、管理并发放工资,王某自行安排施工进度,受伤后仍由其班组完成剩余工程,双方之间符合承揽合同的法律特征,而非劳务关系。
陈某作为定作人,明知王某在二楼吊运施工材料具有较高危险性,未尽到安全监督和提示说明义务,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20%的赔偿责任。王某主张按400元/天计算误工费依据不足,按照建筑行业私营单位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裁判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陈某赔偿王某各项损失共计133749.56元,扣除陈某已垫付的99000元,还需支付34749.56元;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苏05民终4633号
- 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施工前明确法律关系,签订书面协议。无论是提供劳务还是承接工程,都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约定合作性质、结算方式、管理责任、安全责任等内容,避免发生纠纷时各执一词。如果是提供劳务,要明确约定工时标准、考勤方式、工资发放周期等;如果是承揽,要明确约定工作范围、质量标准、结算方式等。
- 提供劳务者要注意留存劳务关系证据。如果是受雇提供劳务,要注意留存考勤记录、工资转账记录、工作安排聊天记录等能够证明受雇主管理、按工时计酬的证据,避免因证据不足被认定为承揽关系,无法获得足额赔偿。
- 定作人要尽到选任和安全提示义务。作为定作人,在选任承揽人时,应当优先选择具备相应施工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主体;对于高处作业、危险作业等施工场景,要尽到安全提示和监督义务,必要时签订安全管理协议,避免因选任、指示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 施工过程中务必规范操作,做好安全防护。无论是劳务人员还是承揽人,在施工过程中都要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高处作业必须佩戴安全带、设置安全防护网,使用施工设备前要检查设备安全性,避免因违规操作导致自身损害,承担主要责任。
- 误工费主张需提供充分收入证据。如果主张按实际收入计算误工费,需要提供受伤前三年的平均收入证明,比如银行流水、纳税记录、收入证明等,否则法院通常会按照行业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 诉讼中追加被告需有法律依据。如果认为总包方、被挂靠方需要承担责任,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其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或者存在法定承担责任的情形,否则法院不会同意追加被告的申请。
- 挂靠资质承接工程需谨慎。实践中很多个人挂靠个体工商户或公司资质承接工程,虽然本案中因双方是承揽关系,被挂靠方未承担责任,但如果是劳务关系或者工程质量问题,被挂靠方很可能需要承担连带责任,挂靠方也面临相应的行政及民事法律风险。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