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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没清算就注销 认缴出资未到期股东要付工程款吗?征和律所结合苏州(2025)苏05民终484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领域,分包公司欠付实际施工人工程款后,未经依法清算就办理注销登记,且股东认缴出资尚未到期的,股东是否需要对公司欠付的工程款承担清偿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苏05民终4844号生效判决解答:

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且股东在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即便股东认缴出资尚未到期,也需要对公司欠付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主要依据有两点:

  • 一是清算程序违法的责任:公司清算时必须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直接注销的,属于未经依法清算,股东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债权人有权直接向股东主张债权。
  • 二是认缴出资加速到期: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认缴出资)均属于清算财产,若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债权人有权要求股东在未缴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中,分包公司未经合法清算即注销,股东承诺承债,且未实缴的出资金额远高于欠付工程款,因此法院判决股东直接向施工方支付全部欠付工程款。

法律依据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第二款: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二条: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2021年9月,上海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展x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与上海某某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原兆x公司,以下简称“岩土公司”)签订《SMW工法桩施工合同》,约定建筑公司将昆山某商务大厦项目的三轴搅拌桩、型钢打拔工程分包给岩土公司施工,合同对工程量、单价、付款方式等作出了明确约定。

合同签订后,岩土公司按约完成了三轴搅拌桩施工及型钢插入工作,但因项目发包方与总包方产生纠纷,项目整体停工,型钢一直未拔除,建筑公司也未向岩土公司结清工程款。

2022年9月,建筑公司的股东王某甲、蒋某在未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岩土公司的情况下,作出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并成立清算组,后于2022年11月办理了注销登记。二人在向工商部门提交的清算报告中承诺“公司债务若有未了事宜,股东愿意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继续承担责任”。经查,王某甲、蒋某的认缴出资合计5000万元,出资期限为2048年5月31日,二人均未实缴出资。

2024年,岩土公司因索要工程款无果,将王某甲、蒋某及总包方江苏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工程款、型钢损失等费用。

法院观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岩土公司的合同相对方为建筑公司,双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因属于违法分包而无效,但岩土公司已完成相应施工,有权参照合同约定主张工程款。因建筑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王某甲、蒋某在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且二人尚未实缴的出资金额远高于欠付的工程款,因此王某甲、蒋某应当向岩土公司支付欠付的工程款。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王某甲、蒋某支付岩土公司工程款5821903.14元,总包单位赔偿型钢损失3556240.2元。王某甲、蒋某不服提起上诉,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苏05民终4844号
  •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对施工方而言,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要密切关注发包方的主体存续状态,一旦发现对方有注销、转移资产等迹象,要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固定债权证据;若发包方已经注销,务必第一时间调取工商注销内档,核查清算程序是否合法、股东是否有承债承诺、股东出资是否实缴,即便股东认缴出资尚未到期,只要公司存在未经依法清算即注销、资不抵债等情形,均有权要求股东在未缴出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2. 对公司股东而言,认缴制不等于“无责制”,在公司存在未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切勿通过不通知债权人、虚构清算报告的方式办理简易注销或普通注销,否则不仅要在未缴出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还可能因虚假清算承担赔偿责任,甚至涉嫌妨害清算罪。若公司确需解散清算,务必严格按照法定程序通知已知债权人、在规定报纸上公告,依法处理公司债务后再办理注销登记。
  3. 此外,本案还涉及建设工程领域两个常见实务问题:一是违法分包合同无效但工程质量合格的,施工方仍有权参照合同约定主张工程款;二是对于工程造价争议,若各方均同意由具备造价资质的专业人员出具咨询意见,法院可将该咨询意见作为认定工程造价的参考,当事人在诉讼中要审慎行使程序权利,重视专业意见的作用。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