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方停工致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无法履行,设计费该按什么比例支付?征和律所结合苏州(2025)苏05民终612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发包方自身原因导致项目停工、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设计方已完成部分设计工作但未交付全部合格成果,设计费应当按照什么标准支付?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苏05民终6121号生效判决分析:对于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设计费的认定既不能直接机械适用合同约定的分阶段付款比例,也不能一概支持全额设计费,而应当综合考量以下核心因素酌定:一是设计方已完成的实际工作量及成果质量;二是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过错方及过错程度;三是设计方尚未履行的合同义务(如后续施工配合、竣工验收配合、缺陷整改等)对应的成本;四是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及整体履行进度。
本案中,因发包方某公司一自身资金问题导致项目全面停工,合同已无继续履行可能,某公司一存在主要过错;但设计方某公司二仅交付了方案设计成果,未交付完整合格的施工图,也未履行后续施工配合等附随义务,无需再支出后续服务成本,因此法院最终酌定按照合同总价款的40%支付设计费,该裁判标准符合公平原则及行业惯例。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五条
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某公司二通过投标中标某公司一的昆山XX汽车项目厂区绿化及景观设计项目,双方于2021年3月签订《绿化及景观设计合同》,约定设计费包干总价392000元,分四阶段支付:方案设计验收合格付30%,施工图审批通过付45%,工程投入使用付至95%,竣工验收满12个月付剩余5%。某公司二此前已支付投标保证金5万元。
合同签订后,某公司二开展设计工作,通过微信向某公司一项目对接人王某某提交了多版设计方案,双方就方案修改、预算控制等问题进行了多轮沟通。后某公司一因自身资金紧张导致整车项目土建工程全面暂缓,绿化设计工作也随之停滞,双方自2021年10月后未再沟通合同履行事宜。
某公司二遂诉至法院,要求某公司一退还投标保证金5万元并支付全额设计费392000元;某公司一则辩称某公司二未交付经验收合格的完整设计成果,仅同意支付30%合同款即117600元。
争议焦点
案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因发包人原因无法继续履行,设计费应当如何认定?
法院观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双方签订的设计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某公司一因自身原因导致项目停工,合同已无继续履行必要,某公司一作为过错方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其次,某公司二已完成方案设计并提交给某公司一,也制作了部分施工图,但经专家咨询,案涉施工图存在部分内容缺失、深度不足等问题,尚未达到施工标准,且某公司二未举证证明已将施工图交付给某公司一,后续施工配合、验收配合等合同义务也尚未履行,无需再支出相应成本。
最终,法院结合合同履行进度、双方过错程度、设计方实际成本支出等因素,酌定某公司一按照合同总价款的40%支付设计费。此外,因合同已事实终止,某公司一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5万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某公司一支付设计费156800元(392000元×40%)并返还投标保证金5万元,合计206800元;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某公司一的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苏05民终6121号
- 案由: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针对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履行中的各类风险,设计方与发包方均应做好事前防范与事中留痕,避免产生纠纷时因举证不足陷入被动:
对设计方而言:
- 所有设计成果的交付必须留存完整证据:优先要求对方出具加盖公章或授权代表签字的书面签收单,若通过微信、邮箱等线上方式交付,应当发送至合同明确约定的对接人账号,并在发送后明确要求对方确认收到,避免后续对方以“未收到”“对接人无权限”为由抗辩。
- 及时跟进验收进度,若发包方拖延验收或迟迟不反馈修改意见,应当通过书面函件(如律师函、EMS快递)催告,留存催告证据,避免被认定为设计成果不合格或未按期交付。
- 若得知发包方项目停工或暂缓,应当第一时间发函询问合同是否继续履行,同步暂停后续设计工作,避免盲目扩大损失,同时固定发包方违约的核心证据。
对发包方而言:
- 若需暂停或终止设计项目,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设计方,明确告知暂停/终止的原因及后续安排,避免设计方继续开展工作产生额外费用,进而引发更高额的赔偿主张。
- 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项目对接人的姓名、权限及联系方式,若对接人发生变更,及时书面通知设计方,避免因无权代理导致的纠纷。
- 若对设计成果质量有异议,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无约定的在合理期限内)书面提出具体异议内容,避免长期不反馈被视为默认成果合格。
此外需要注意,提交付款申请、开具增值税发票属于合同附随义务,除非合同明确约定将其作为付款的前置条件,否则发包方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支付设计费;投标保证金在合同终止且无违约情形的情况下,发包方应当及时退还,不得无故扣留。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