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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包接了原分包的付款义务后能以未开票、甲方没拨款为由拒付工程款吗?征和律所结合苏州(2025)苏05民终639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分包项目中,原分包方中途退出后,总包方明确表示愿意直接和实际施工方结算工程款,事后总包方能不能以“双方没签书面合同、发包人还没给我拨够款、施工方没开发票”为理由拒绝付钱?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苏05民终6395号生效判决分析:

1. 只要总包方有明确的自愿承担付款义务的意思表示,哪怕没签书面合同,也要承担付款责任。总包方的项目经理在职责范围内对接结算、承诺付款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法律效力直接及于总包公司,更何况本案中总包方法定代表人也明确指示施工方找项目经理对接结算,事后再以“没签合同”不认账是站不住脚的。

2. “发包人付多少我就付多少”的“背靠背”付款规则,只能约束有明确合同约定的双方。如果总包方和实际施工方之间没有约定过这种付款方式,总包方不能拿自己和发包人之间的付款进度来对抗实际施工方的工程款请求。

3. 开具发票只是合同的附随义务,不是主给付义务,除非合同明确约定“先开票后付款”且施工方拒不提供发票,否则总包方不能以“没开票”为理由拒绝支付工程款这种主合同义务。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
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某某建设工程公司承接了苏州昆山某住宅项目的园建工程后,将部分工程分包给某某园林工程公司,某某园林工程公司又把铁艺围栏、雨棚等采购安装工程分包给某某金属安装公司。施工过程中某某园林工程公司中途退出项目,某某建设工程公司的项目经理明确向某某金属安装公司表示“跟我们结”,法定代表人也指示施工方找项目经理对接结算。2023年12月,项目经理在结算单上签字确认已付90.6万元,尚欠54.4万元。后某某建设工程公司以双方无书面合同、发包人仅支付80%工程款故仅需付80%、施工方未开具发票为由拒绝支付欠款,某某金属安装公司遂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1. 某某建设工程公司是否应当向某某金属安装公司承担工程款支付责任?2. 某某建设工程公司提出的“背靠背付款”“未开票拒付”抗辩是否成立?

法院观点:首先,某某建设工程公司的项目经理经法定代表人授权与施工方对接结算、承诺付款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其签字确认的结算单对公司具有法律效力,公司自愿承担付款义务的意思表示明确,应当按结算金额支付工程款。其次,“按发包人付款进度支付工程款”的约定仅约束某某建设工程公司与发包人,与实际施工方无相关约定,故该抗辩不能成立。第三,开具发票属于合同附随义务,不能对抗支付工程款的主合同义务,以此为由拒付工程款缺乏法律依据。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判决某某建设工程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544000元及逾期利息(以544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1日起按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苏05民终6395号
  • 案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施工方在遇到原分包方、转包方中途退出项目的情况时,一定要第一时间和上游总包方、建设单位确认后续付款主体,最好签订书面的结算协议或债务承担协议,所有沟通都要留存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邮件等证据,对接人员尽量要求对方出具授权委托书,避免事后对方以“无权代表”“没签合同”为由赖账。

2. 关于工程领域常见的“背靠背”付款条款,施工方要注意:只有在双方合同有明确书面约定,且总包方能够举证证明发包人确实未支付对应工程款、其已经积极通过诉讼或仲裁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情况下,才有可能被法院支持暂缓付款。如果总包方只是拿“甲方没拨款”当借口,既不举证也不主动要钱,法院一般不会支持这种抗辩。

3. 针对“开票能不能拒付工程款”的问题,要分情况处理: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先开票后付款”,施工方可以直接主张工程款,对方不能以未开票为由拒绝;如果合同明确约定了先开票再付款,施工方要及时开具符合要求的发票并留存好送达凭证,避免被对方以此为由拖延付款。如果对方已经明确表示拒不付款,施工方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无需先开票即可直接起诉主张工程款。

4. 另外,建设工程案件中工程款结算的证据非常关键,施工方要注意及时办理结算手续,尽量让对方加盖公章或由有授权的人员签字确认,结算单上要明确已付款金额、欠付金额、付款时间等核心信息,避免后续扯皮。

5. 关于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若合同有约定则从约定,无约定的可按LPR标准主张逾期损失;起算时间一般为应付工程款之日,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已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的为提交之日,既未交付也未结算的为起诉之日。本案中施工方主动延后利息起算时间属于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法院予以支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