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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后务工受伤公司不认是工作时发生的怎么办?征和律所结合苏州(2025)苏05民终704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从事保洁等临时劳务工作时受伤,用人单位以“无法证明是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为由拒绝赔偿的,劳动者需要提交哪些证据?法院会如何认定受伤事实?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苏05民终7047号生效判决分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中,劳务者主张权益的前提是证明“受伤发生在提供劳务过程中”,但法律并未要求必须提供监控录像、现场目击证人等直接证据。只要劳务者提交的间接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使法官确信“受伤发生在工作期间”具有高度可能性,法院就会依法认定该事实。

本案中,郁某虽然没有现场监控等直接证据,但提交了受伤后与保洁公司部门经理的微信聊天记录、家属与保洁领班的通话录音,上述公司工作人员均未否认郁某在工作场所洗碗间摔倒的事实,甚至提到“走报销流程”“公司有证据”等内容,再结合郁某的就诊时间与工作时间高度吻合、就诊伤情与摔倒致伤的特征一致等细节,足以形成证据链证明待证事实,因此法院最终采信了郁某的主张。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某某保洁服务公司承接了苏州某某实业公司的食堂日常保洁业务,2022年8月,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郁某与该保洁公司签订《劳务合同》,约定郁某从事保洁工作,月劳务报酬3400元,后郁某被指派至上述实业公司食堂工作。

2022年10月,郁某因左腕部桡骨骨折就医,治疗期间郁某通过微信告知保洁公司部门经理受伤情况并协商手术费垫付事宜,经理表示让郁某先垫付,后续凭病历发票走报销流程。2025年3月,郁某家属与保洁领班沟通赔偿事宜时,领班明确提及郁某是在食堂洗碗间摔倒,公司有相关证据,让家属收好发票提交报销。

郁某治疗结束后,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24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90日。因与保洁公司就赔偿事宜协商不成,郁某诉至法院,要求保洁公司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9万余元。

争议焦点

郁某的受伤是否发生在为某某保洁服务公司提供劳务的过程中?保洁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综合郁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就诊记录等证据,可以认定郁某系在食堂保洁工作过程中摔倒受伤。保洁公司雇佣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从事保洁工作,对工作环境的危险性预估不足、未提供充分的安全保障,应承担主要责任;郁某在湿滑的食堂区域工作时未尽到一般谨慎注意义务,自身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据此酌定保洁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保洁公司的部门经理、领班在与郁某及其家属的沟通中,均未否认郁某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的事实,结合在案其他证据,足以认定郁某系工作时受伤,一审法院对责任比例的划分合理,关于误工费的计算也符合法律规定,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结果

某某保洁服务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郁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35014.55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苏05民终7047号
  • 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务工人员(尤其是退休后从事临时劳务的人员)在工作中受伤后,一定要第一时间向单位负责人、直属领班报备,尽量通过微信文字、语音通话录音等方式固定“受伤时间、地点、原因”的相关证据,不要等治疗结束后再找单位协商,避免单位事后否认受伤与工作的关联。
  2. 主张“工作时受伤”不需要必须提供监控录像或现场目击证人,只要有与单位工作人员的沟通记录、工作打卡记录、就诊记录(时间与工作时间吻合)、工友证言等能够相互印证的材料,形成完整证据链,就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3.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人员,只要有稳定的劳务收入,因受伤导致实际收入减少的,就有权主张误工费,不要因为自己已经退休就主动放弃该项赔偿。
  4. 提供劳务者在工作中也要尽到自身的安全注意义务,比如在湿滑的食堂、卫生间等区域工作时要注意防滑,否则因自身疏忽导致受伤的,自身也要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本案中郁某就因未尽谨慎义务自担了30%的损失。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