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因遗留火种引发能仅凭对方在场就推定其担责吗?征和律所结合苏州(2025)苏05民终741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火灾经消防部门认定系遗留火种引发,但无法明确具体遗留主体时,受害人能否以事发时对方人员在场、现场留有对方使用的物品及烟头为由,推定火种系对方遗留并主张财产损害赔偿?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苏05民终7413号生效判决解答:此类纠纷属于一般侵权责任纠纷,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过错责任原则,受害人主张对方承担侵权责任的,必须同时举证证明三个要件:一是对方实施了侵权行为(即遗留火种的行为),二是自身存在损害后果,三是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适用过错推定的特殊情形下,才会由侵权方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而火灾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不属于法定的过错推定情形。
本案中,虽然消防部门认定火灾系遗留火种所致,但并未明确火种的遗留主体,受害人仅以事发时对方人员在场、现场有烟头为由推定火种系对方遗留,未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事发园区为不完全封闭场所,无法完全排除其他人员进入并遗留火种的可能性,因此法院不会支持受害人的推定主张,受害人需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真实案例
某某酒水商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姚某)承租常熟某文化园内的房屋作为酒水仓库及经营场所,某某米酒坊(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谭某)亦在该园区内从事米酒经营。2024年7月16日22时许,酒水仓库发生火灾,造成仓库内酒水及房屋设施受损。
经常熟市消防救援大队调查,作出《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认定起火部位为酒水仓库西南侧处,火灾原因为遗留火种所致,现场西侧草坪及竹子处留有多个烟头。
酒水商行认为,事发当晚园区内仅有米酒坊经营者谭某及其朋友在场,现场遗留的烟头系谭某或其朋友遗留,米酒坊应当对火灾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遂向常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米酒坊赔偿损失共计1178030元。一审中,酒水商行向法院申请对火灾损失进行评估鉴定。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酒水商行主张遗留火种系米酒坊人员遗留,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且事发文化园为不完全封闭场所,不能排除其他人员遗留火种的可能性,酒水商行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因此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对其损失评估申请亦不予准许。
酒水商行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苏州中院二审审理后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酒水商行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引发火灾的火种系米酒坊人员遗留,应承担不利后果,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苏05民终7413号
-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遇到火灾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当事人需注意以下核心要点,避免因举证不足导致败诉:
第一,务必重视消防部门的事故调查程序。火灾发生后,要第一时间报警并保护好现场,积极向消防部门提供线索,尽可能推动消防部门明确具体的起火原因和责任主体,消防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是索赔的核心证据,若仅认定“遗留火种”等模糊原因,后续索赔的举证难度会大幅提升。
第二,及时固定全链条证据。若消防未明确责任主体,受害人需自行收集证据证明侵权主体,比如事发区域的监控录像、人员出入登记、在场人员的活动轨迹记录、现场遗留物品的归属证明、目击证人证言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仅凭推测或间接证据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第三,注意索赔的逻辑顺序。一般财产损害赔偿案件中,需先确定责任主体和责任比例,再核算具体损失金额。若责任主体尚未明确,贸然申请损失评估不仅会浪费评估费用,还可能因与案件无关联性被法院驳回申请。
第四,经营性场所的权利人或管理人应做好风险防控。在园区、商铺等公共区域安装全覆盖的监控设备,明确各区域的管理责任边界,既可以在事故发生后快速定责,也能提前防范火灾等安全风险。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