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放在工厂的货物被火烧毁能索赔吗?征和律所结合淮安(2025)苏08民终123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将货物交由他人无偿保管,因火灾导致保管物毁损的,保管人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无偿保管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苏08民终1231号生效判决解答:无偿保管关系中,保管人的责任承担规则与有偿保管存在明显区别,只有在保管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保管物毁损、灭失时,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首先,消防救援机构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属于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证明力优先于普通证据,在没有足以推翻的相反证据时,法院会直接依据认定书认定火灾成因及各方过错;其次,主张赔偿的寄存人不仅要举证证明保管人存在过错,还要举证证明保管物的具体数量、规格、实际损失金额,任何一项举证不足都可能面临败诉风险。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和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四条:国家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所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制作文书的机关或者组织对文书的真实性予以说明。
真实案例
北京某某门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点门窗)与淮安某某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源木业)自2018年起存在门窗定制业务往来,期间某点门窗将一批库存透气窗交由某源木业无偿保管,双方未签订书面保管协议,仅通过微信确认保管事宜。2021年1月,某源木业厂区发生火灾,案涉保管的透气窗全部被烧毁。
某点门窗认为某源木业使用违章喷漆房生产导致火灾,存在重大过失,起诉要求某源木业及相关责任人柏某赔偿财产损失57100元。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后,某点门窗不服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保管为无偿保管,某点门窗主张某源木业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淮安市金湖县消防救援大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已认定起火原因为排除电气线路故障、排除遗留火种,不排除外来火源引燃周围可燃物,该结论足以证明某源木业对火灾的发生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某点门窗未提交足以推翻火灾事故认定书的相反证据,也未能充分举证证明保管物的具体数量、规格及实际价值,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某源木业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苏08民终1231号
-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审理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无论是有偿还是无偿保管,建议双方签订书面保管协议,明确约定保管物的名称、数量、规格、价值、保管期限、保管责任等核心条款,交付保管物时制作详细的交接清单,由双方签字确认,避免后续发生纠纷时无据可依。 2. 保管人尤其是无偿保管人,也需尽到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比如妥善存放保管物、定期排查保管场地的消防等安全隐患,同时留存好保管场地的消防验收记录、安全巡查记录等材料,一旦发生保管物毁损灭失,可以用于证明自身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3. 寄存人如果寄存贵重物品或价值较高的货物,建议选择有偿保管并购买财产保险,同时留存好保管物的价值证明材料(如采购合同、发票、转账记录、现场清点视频等),避免损失发生后无法证明实际损失金额。 4. 当事人如果对消防救援机构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有异议,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消防救援机构申请复核,不要仅在诉讼阶段口头提出异议,否则在没有充分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很难推翻认定书的结论。 此外,本案中还涉及表见代理的认定规则,企业对外开展业务时应当加强员工授权管理,明确员工的业务权限,避免员工的无权代理行为被认定为表见代理,导致企业承担不必要的责任。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