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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终止时间咋认定?诉讼中说的合伙期间算不算数?征和律所结合淮安(2025)苏08民终123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合伙做生意未签订书面协议,如何认定合伙关系的终止时间?一方在前诉庭审中陈述的合伙期间,是否构成法律上的自认,能否在后案中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苏08民终1235号生效判决分析:

在合伙合同纠纷中,如果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伙协议明确约定合伙期限,法院会结合双方的陈述、经营情况、结算凭证等证据综合认定合伙终止时间。其中,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向法庭明确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构成法律上的自认,除非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否则法院可以直接将该陈述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本案中,淮安某公司在前诉审理过程中,已明确向法庭陈述合伙期间为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1月20日,同时同意扣除该期间的合伙亏损后向万某某、厉某某返还垫付款,该陈述属于对合伙终止时间的自认,且与双方结算的行为相互印证,因此法院最终认定合伙关系于2022年11月20日终止,此后的经营亏损与万某某、厉某某无关。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六条:合伙人对合伙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合伙。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继续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合伙合同继续有效,但是合伙期限为不定期。合伙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合伙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其他合伙人。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当事人明确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的,适用前款规定。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2年上半年,淮安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宁某与万某某、厉某某口头协商一致,合伙开展运输业务:以淮安某公司名义参与某某供应链管理公司的招投标并签订运输合同,双方平均出资承担运费,定期结算,平均分配收益。

后双方产生纠纷,万某某、厉某某以运输合同纠纷为由将淮安某公司、宁某诉至法院,前诉审理过程中,淮安某公司明确向法庭陈述双方合伙期间为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1月20日,同时认可万某某、厉某某垫付的运费金额,同意扣除该期间合伙亏损4350元后返还垫付款41850元。前诉生效判决最终认定双方之间构成合伙法律关系,而非运输合同关系。

2024年,淮安某公司另行提起诉讼,主张双方合伙并未于2022年11月20日终止,要求万某某、厉某某共同承担2022年11月20日至2023年3月30日期间的运输亏损及税金共计20444.5元。

争议焦点

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合伙关系已于2022年11月20日终止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观点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审核证据,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的证明力进行判断。本案中,淮安某公司在前诉中已明确陈述合伙期间为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1月20日,该陈述构成对自身不利事实的自认,是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结合淮安某公司同意扣除该期间亏损后返还垫付款的事实,足以认定双方合伙关系已于2022年11月20日终止且已完成清算。淮安某公司提交的通话录音不足以推翻此前的自认,且万某某、厉某某未参与此后的经营,故对其上诉主张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11元由淮安某公司负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苏08民终1235号
  • 案由:合伙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5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诉讼陈述需谨慎,自认后果很严重:很多当事人误以为只有书面签字的材料才算数,在庭审或者法院谈话中随口陈述事实,尤其是涉及合伙期间、出资比例、欠款金额等核心事实时,一旦构成自认,后续没有充分的相反证据根本无法推翻。哪怕是不同案由的诉讼,只要是向法庭明确作出的对自己不利的陈述,都可能在后案中被直接作为定案依据,建议当事人在诉讼前先咨询专业律师,梳理清楚事实边界,避免随意陈述导致败诉。
  2. 合伙务必签书面协议,明确核心规则:个人合伙大多基于熟人信任,仅靠口头约定很容易引发纠纷。建议合伙前一定要签订书面合伙协议,明确约定合伙期限、出资方式及比例、盈亏分担方式、退伙条件、清算流程等核心内容,避免后续各执一词。
  3. 退伙/终止合伙要签书面结算文件:如果合伙中途终止或者一方退伙,一定要及时对合伙期间的全部债权债务、资产盈亏进行清算,签订书面的退伙协议或结算确认书,由全体合伙人签字确认,避免后续一方反悔索要额外费用或者推卸债务。
  4. 对外合同期限不等于合伙期限:不少合伙人误以为以合伙名义签订的对外合同没到期,合伙就不能终止。实际上合伙关系是合伙人内部的法律关系,对外合同的履行期限不影响合伙关系的终止,合伙人协商一致可以提前终止合伙,对外合同可由继续经营的一方自行履行,相应的权利义务也由其自行承担。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