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父子虚构债务给房产设抵押逃避执行,债权人能主张合同无效吗?征和律所结合淮安(2025)苏08民终127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债务人为逃避法院强制执行,与近亲属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并将名下不动产抵押给近亲属,导致债权人的胜诉债权无法得到清偿,债权人是否有权起诉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不动产抵押合同无效,并要求解除抵押登记?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苏08民终1279号生效判决解答:针对上述问题,答案是肯定的。根据我国法律明确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司法实践中,判断债务人与近亲属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否真实,通常会从三个核心维度审查:一是转账流水与借款合同约定的金额是否匹配、二是借款用途是否合理、三是是否存在符合交易习惯的催款记录、结算凭证等。本案中孙某1与孙某2系父子关系,双方提交的转账记录与两份借款协议约定的160万元总金额差距极大,且无任何借款凭证、催要记录,不符合正常民间借贷的交易特征,结合孙某2自认虚构债务逃避执行的书面说明,足以认定双方构成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杜某的合法权益,案涉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均属无效,债权人有权要求注销抵押登记。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真实案例
杜某与孙某2系朋友关系,2021年10月至2023年5月期间孙某2累计向杜某借款35万余元,双方约定年利率12%,因孙某2未按约还款,杜某起诉后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判令孙某2偿还杜某借款本金342000元及利息、律师费5000元。判决生效后孙某2未履行还款义务,杜某申请强制执行后仅执行到位6975元,仅轮候查封了孙某2名下位于淮安市的不动产,因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杜某经查发现,孙某2名下的不动产除银行按揭抵押外,还分别于2019年、2020年两次向其父亲孙某1抵押,先后担保90万元、70万元的借款债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孙某2于2023年8月出具《情况说明》,自认与孙某1之间不存在真实债权债务关系,办理抵押的目的就是为了避免房产被拍卖导致资产损失。
孙某1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情况说明》系杜某利诱孙某2出具、双方存在真实借贷关系,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孙某1提交的转账记录与借款协议约定金额差距极大,部分款项系向案外人转账,且无任何借款条据、催要记录、结算凭证,不符合民间借贷的交易特征,结合双方父子关系,最终认定双方不存在真实借贷关系,孙某1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苏08民终1279号
- 案由: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 审理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债权人拿到胜诉判决进入执行阶段后,应当及时核查债务人名下财产的权利负担情况,如发现债务人将财产抵押给近亲属、关联方等利害关系人的,应当重点核查抵押所担保的债权是否真实,如存在虚构债权逃避执行的情形,可及时提起确认合同无效之诉,抵押合同无效后可要求注销抵押登记,扫清执行障碍后债务人的财产即可用于清偿债权。
- 债务人切勿试图通过与近亲属虚构债务、设立虚假抵押的方式逃避执行,该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合同无效,还可能因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承担刑事责任,得不偿失。
- 提起确认合同无效之诉时,应当重点收集三类核心证据:一是债务人与抵押权人存在近亲属、关联关系的证据;二是抵押对应的债权不真实的证据,如转账金额与借款金额不符、无合理借款用途、无催要结算记录等;三是债务人存在逃避执行的自认证据,如书面说明、聊天记录等。相较于债权人撤销权之诉,确认合同无效之诉不受除斥期间限制,更有利于债权人维权。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