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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帮公司收车个人垫资签的协议能以胁迫、显失公平为由撤销吗?征和律所结合淮安(2025)苏08民终128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劳动者受公司指派处理公司对外纠纷时,以个人名义垫付费用签订的协议,能否以受胁迫、显失公平(对方利用自身危困状态)为由,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苏08民终1281号生效判决分析:民事协议的撤销必须符合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目前我国《民法典》规定的可撤销情形包括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四类。如果当事人主张协议是受胁迫签订的,必须举证证明对方以将要发生的损害或者直接施加损害相威胁,迫使自己违背真实意愿签字;如果主张协议显失公平,不仅要证明协议权利义务明显失衡,还要证明对方故意利用了自身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的处境。本案中,员工和某虽然是受公司指派收回车辆,但并未举证证明汽贸公司对其实施了胁迫行为,且垫资的方案是和某主动提出的,协议约定的“汽贸公司追回押金后再返还垫付款”也不存在权利义务明显失衡的情况,因此其撤销协议的主张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南京某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下称汽车服务公司)因新能源车辆租赁纠纷,已通过诉讼胜诉,获得要求淮安某某汽贸服务有限公司(下称汽贸公司)返还3台车辆的权利。2024年4月,汽车服务公司指派员工和某前往淮安处理车辆收回事宜。为顺利提车,和某主动提出由其个人向汽贸公司垫付7万元押金,待汽贸公司起诉追回天长某某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欠付的8万元押金后,再向和某返还该笔垫付款,双方据此签订了《协议书》。和某付款后,汽贸公司向其交付了案涉车辆。

后和某认为自己签订协议时受汽贸公司胁迫,且协议显失公平,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协议书》,并要求汽贸公司返还7万元及利息。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和某不服,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案涉2024年4月10日签订的《协议书》是否存在胁迫、显失公平的可撤销情形?

法院观点

1. 关于是否存在胁迫:胁迫的核心是对方以损害当事人权益相威胁,迫使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思签字。本案中,汽贸公司并未主动要求和某以个人名义签订协议、垫付费用,也没有证据证明汽贸公司以损害和某个人权益的方式逼迫其签字,因此不构成胁迫。

2. 关于是否构成显失公平:显失公平需要同时满足“对方利用当事人危困/缺乏判断能力”和“协议权利义务明显失衡”两个要件。本案中,汽车服务公司已经通过诉讼胜诉获得车辆返还请求权,和某并未举证证明其个人处于危困状态,且协议约定的“追回押金后返还垫付款”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不存在权利义务明显失衡的情况,因此不构成显失公平。

裁判结果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24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驳回和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苏08民终1281号
  • 案由: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 审理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06-24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劳动者受公司指派处理对外纠纷时,尽量不要以个人名义签订协议、垫付费用。如确因工作需要垫付的,务必要求公司出具书面追认文件,明确垫付款项的返还主体、返还时间和违约责任,避免个人承担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2. 签订任何民事协议前,务必仔细审阅全部条款内容,如认为自身受到胁迫,应当第一时间报警留存证据。事后以受胁迫为由主张撤销协议的,需要提供充分的胁迫证据,仅凭口头陈述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3. 如认为协议显失公平,不仅要举证证明协议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还要举证证明对方在签订协议时故意利用了自身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的处境,二者缺一不可,否则撤销主张无法成立。

此外,本案还涉及债权人撤销权纠纷的举证规则:主张撤销协议的原告需要对可撤销情形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将承担败诉风险,建议当事人在起诉前尽量收集完备的证据,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