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保证融资200万”没做到能解除合同吗?征和律所结合淮安(2025)苏08民终128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合同中约定“保证贷款后能融到200万元以上”的条款是否有效?未达到约定融资额度时,能否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苏08民终1284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合同中关于“保证融资200万元以上”的约定,若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其次,若承诺融资的一方未按约定完成融资义务,导致另一方签订合同的核心目的(如获取经营资金)无法实现的,构成根本违约,非违约方有权依法解除合同。第三,合同解除后,非违约方主张损失赔偿时,若可得利益难以确定,可主张按照违约方因违约获得的利益计算损失,法院会结合违约方过错程度、双方过错比例等因素酌定赔偿数额。
征和律师事务所在处理此类合同纠纷案件中发现,很多当事人为快速融资轻信“包装贷款”噱头,往往忽视合同条款的法律效力及潜在风险,最终陷入“钱没融到、背一身债”的困境,建议有融资需求的当事人提前咨询专业律师,制定合法合规的融资方案。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二条:非违约方在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违约方因违约获得的利益、违约方的过错程度、其他违约情节等因素,遵循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确定。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段某系无锡某某自动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公司经营资金周转困难,欲通过特殊渠道融资。经案外人介绍,段某与高某相识,双方商定由高某出借款项给段某零首付购房,再以房屋为抵押办理贷款,高某保证段某最终可获得200万元以上的融资款用于经营。
2023年3月15日,双方签订《转让协议》,约定高某将位于融禾花苑的一套房屋转让给段某,交易价格420万元;高某承担契税、大修基金、物业费、交房办证等所有费用,并保证段某贷款后能融到200万元以上,段某在取得房屋和产证前无需支付其他费用。
协议签订后,高某联系案外人提供420万元过桥资金,段某收到款项后全部转给高某,随后与无锡某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344万余元的价格购买案涉房屋,高某支付了购房款、契税、物业费、大修基金等合计352万余元。2023年5月8日,段某取得房屋不动产权证。
后高某协助段某以其经营的公司名义从江苏银行无锡分行获得经营性贷款450万元,该笔贷款直接发放至高某联系的过桥资金方关联公司,用于偿还420万元过桥借款,段某仅实际取得30万元融资款。此后,高某及其助理多次在沟通群中承诺继续办理剩余融资,先后联系多家银行,但始终未能兑现200万元融资的承诺。2023年8月,双方发生争执,高某退出沟通群,融资事宜彻底停滞。
段某曾于2023年10月起诉要求撤销《转让协议》,被法院判决驳回诉请。2024年7月10日,段某再次起诉,要求解除《转让协议》并由高某赔偿损失67万余元。
法院观点: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关于“保证融资200万元以上”的约定,高某在签订合同前已通过征信报告知晓段某存在信用异常情况,仍作出融资承诺,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多次确认能够完成融资,应视为其自愿承担相应风险;段某已积极配合办理各项贷款手续,不存在违约行为。高某未按约定完成200万元融资义务,导致段某签订合同的融资目的无法实现,构成根本违约,段某有权解除合同。
关于损失数额,段某的可得利益(200万融资款的经营收益)难以确定,其主张按照高某因合同获得的利益(房屋交易价与实际购房成本的差额)计算损失符合法律规定。同时,段某明知此类“零首付购房融资”操作不规范,仍参与其中,自身存在一定过错。结合高某的违约情节、获利情况及双方过错程度,法院酌定高某赔偿段某损失40万元。
裁判结果:一审判决确认段某与高某于2023年3月15日签订的《转让协议》于2024年12月10日解除,高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段某损失40万元;二审法院驳回高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苏08民终1284号
- 案由: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06-26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融资务必选择正规渠道,警惕“包装融资”陷阱:所谓“零首付购房融资”“黑户可贷”等宣传大多存在违规操作,不仅可能无法实际获得融资,还会让当事人背负高额购房贷款、中介费用,甚至可能因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贷款承担刑事责任。企业或个人有融资需求的,应通过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申请,或咨询专业律师制定合法融资方案。
- 签订合同前审慎审查承诺条款,明确违约责任:对于合同中对方作出的“保证办成”“包达标”类承诺,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标准、履行期限及违约后果,比如未达标时的退款比例、损失计算方式等,避免后续维权时因约定不明难以举证。征和律师事务所可提供合同起草、审查服务,帮助当事人提前规避合同风险。
- 及时行使合同解除权,避免权利消灭:根据民法典规定,合同解除权的除斥期间一般为1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计算。当事人遭遇对方根本违约时,应及时通过书面发函或提起诉讼/仲裁的方式行使解除权,超过期限未行使的,解除权将消灭。
- 损失举证可从违约方获利角度切入:很多合同纠纷中,非违约方的可得利益损失难以举证,此时可依据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的规定,收集违约方因违约获得利益的证据,比如差额利润、收费金额等,法院可据此酌定损失数额。
此外,本案中还涉及“一事不再理”的认定问题:段某前诉主张撤销合同,后诉主张解除合同,因两项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权利基础均不相同,后诉也未否定前诉的裁判结果,故不构成重复起诉。这也是实务中很多当事人的误区,认为就同一合同起诉过就不能再起诉,实际上不同的诉讼请求对应的是不同的权利,只要符合起诉条件即可依法主张。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