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签的送货清单能不能算欠款凭证?征和律所结合淮安(2025)苏08民终166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买卖合同未签订书面合同,事后补签的送货清单能不能作为认定欠付货款的有效结算凭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苏08民终1661号生效判决解答:在无书面买卖合同的交易场景中,只要经交易相对方签字确认的送货清单明确载明了货物名称、数量、总价款、已付款金额、欠付款金额等完整结算信息,且有发票、付款记录等其他证据佐证交易真实性的,即便签字方抗辩称签字仅用于对方内部核算,在其无法提供相反证据推翻结算内容的情况下,该送货清单可以作为认定欠付货款的有效结算凭证。同时,个人独资企业注销后,原投资人需对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若企业由投资人配偶实际共同经营的,配偶也需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债权人持续催要债务留痕的,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不会因时间过长丧失胜诉权。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一条第一款: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八条: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真实案例
2014年至2015年期间,涟水某某纸盒厂(个人独资企业,已于2024年注销)向江阴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采购塑料片材,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累计供货总价款236649.42元。交易过程中,涟水某某纸盒厂分两次支付货款共计90000元,另以废料抵扣货款12676.86元。2018年5月30日,涟水某某纸盒厂实际经营人尹某(系该纸盒厂投资人程某的配偶)在塑料制品公司出具的送货清单上签字,该清单明确载明了各批次供货的时间、数量、单价、总价款、已付款金额、抵扣金额及最终欠付货款133672.46元的计算明细。
2024年,某塑料制品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尹某、程某共同支付欠付货款。一审法院支持了塑料制品公司的诉讼请求,尹某、程某不服提起上诉,主张:一审程序违法未保障程某诉讼权利、送货清单签字仅用于塑料制品公司内部核算并非欠款确认、货款已当场结清、本案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一审送达程序合法,不存在程序违法情形;案涉送货清单具备完整的结算要素,且有增值税发票佐证交易真实性,尹某、程某未提供证据证明货款已全部结清;某塑料制品公司提交的催要痕迹可以证明其持续主张权利,诉讼时效多次中断未届满。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尹某、程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货款133672.46元。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5)苏08民终1661号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无书面合同的交易务必及时对账,对账凭证上需明确标注“结算确认”“欠付货款确认”等字样,避免仅签字未标注用途,给对方留下抗辩空间;对账时需确认签字人是交易相对方的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者或有权结算的授权人员,必要时可要求加盖企业公章。
- 向个人独资企业供货的,要定期查询企业经营状态,若发现企业注销,需在注销之日起5年内向原投资人主张债权,超过5年未主张的,原投资人的偿债责任将依法消灭。
- 催要欠款必须留存完整证据,包括但不限于通话录音、微信/短信催款记录、书面催款函及寄送凭证、第三方陪同催要的证人证言等,确保诉讼时效持续中断,避免因诉讼时效届满丧失胜诉权。
- 若交易相对方是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且为家庭经营的,起诉时可将实际参与经营的家庭成员一并列为被告,要求其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最大程度保障债权实现。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