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签买卖合同仅靠出库单和发票能要回货款吗?征和律所结合淮安(2025)苏08民终4272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无书面买卖合同的情况下,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加盖己方公章的销售出库单主张与收货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要求收货方支付货款的,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苏08民终4272号生效判决解答:法院不会仅依据增值税发票和出库单直接认定买卖合同关系成立,需要结合交易磋商过程、付款方式、交易习惯、中间方的身份等综合判断交易相对方。如果案涉货物的价格商定、送货安排、付款对接均是由中间方以自己名义与收货方沟通,出卖人从未直接向收货方披露过卖方身份,也未直接参与交易磋商的,即便发票是出卖人开具、出库单有出卖人签章,也不能认定出卖人与收货方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出卖人无权要求收货方支付货款。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真实案例
2024年,某科技有限公司通过中间人冯某向江苏淮安的某线缆有限公司供应两批铜丝,货值合计14万余元,某科技公司开具了全额增值税发票,出库单加盖了某科技公司合同章,某线缆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出库单上签字确认。后某科技公司仅收到6万元货款,遂将某线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剩余货款8万余元。
法院审理查明:案涉两批货物的价格磋商、送货安排、付款对接均是冯某以自己名义与某线缆公司法定代表人沟通,冯某从未向某线缆公司披露自己是某科技公司的业务员;某线缆公司长期与冯某存在铜材交易,此前货款多数直接支付给冯某,案涉第二批货物的7万余元货款也已经全额支付给冯某;冯某出具情况说明明确自己是案涉交易的实际卖方,与某科技公司的往来另行结算,与某线缆公司无关。
法院认为:增值税发票、出库单仅能证明某科技公司供货、某线缆公司收货的事实,不足以证明双方就订立买卖合同达成合意;案涉交易全程由冯某以自己名义对接,某科技公司从未向某线缆公司披露卖方身份,故案涉买卖合同的相对方是冯某而非某科技公司。最终一审、二审均判决驳回某科技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苏08民终4272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01月22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企业开展货物买卖交易时,无论标的额大小,尽量签订书面买卖合同,明确约定交易主体、货物规格、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避免仅通过中间人口头对接引发交易主体认定纠纷。
- 如确需通过业务员、中间人开展交易的,应当在首次交易前向买方发送加盖公章的《授权通知书》,明确告知中间人的身份、代理权限、代理范围,留存书面送达凭证;交易过程中尽量直接与买方对接重要事项,留存己方与买方的沟通记录,避免交易全流程仅由中间人传话。
- 明确约定货款支付路径,要求买方直接将货款付至公司对公账户,切勿授权中间人代收货款,避免出现买方已向中间人付款、公司未收到货款的“两难”局面。
- 如出现本案中类似的“中间人截收货款”情况,出卖人虽无法向买方主张货款,但可依据与中间人之间的委托合同、供货记录等证据,另案起诉中间人要求支付相应货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诉讼过程中应当高度重视证据质证程序,如对对方提交的书面证言有异议,应当及时向法院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如证人因死亡、重病等客观原因无法出庭的,可通过核实证人笔迹、询问证人家属等方式确认证言的真实性,避免因证据效力问题影响案件结果。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