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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没撞到人也要赔30%?征和律所结合盐城(2025)苏09民终101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交通事故中未与伤者、死者发生直接碰撞,被交警部门认定负次要责任的,需要承担多少赔偿比例?两名次要责任方是否平分次要责任份额?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苏09民终1018号生效判决解答: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认定核心是「过错+因果关系」,而非是否发生直接物理碰撞。只要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起到了相应的原因力作用,即便没有直接接触,也需要承担对应的赔偿责任。

关于次要责任的比例划分,法律并未规定多名次要责任方必须平分责任份额,法院会结合事故各方的车辆性质(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过错严重程度、违法行为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力大小等因素综合酌定。本案中王某某驾驶的电动正三轮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范畴,且存在逆向行驶的严重违章行为,一审法院酌定其承担30%的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标准,不存在明显失衡的情形。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2024年9月13日凌晨4时许,案外人曹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东台市北海西路路南非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嘉和名城南侧路段时,与王某某驾驶的由东向西逆向行驶的电动正三轮摩托车交会后,与前方在非机动车道内同向步行的向某相撞,致向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东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曹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王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向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曹某不服申请复核,盐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复核后维持了原事故认定。

向某的近亲属张某某、向某(女,系死者之女)、向某(男,系死者之子)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王某某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酌定王某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判决其赔偿各项损失合计242803.97元(含返还道路救助基金垫付款60426.58元)。

王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其未与曹某、向某发生直接碰撞,不应承担事故责任;即便承担责任,也应与向某各承担15%的次要责任,且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应由其承担,被上诉人与曹某的调解协议对其不公平。

法院观点:二审法院认为,案涉事故认定书已经法定程序复核维持,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王某某主张不承担责任但未提供相反证据推翻事故认定,不予采信;结合事故发生经过、原因力大小、损害后果等因素,一审酌定王某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未导致各方利益明显失衡,并无不当;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认定符合法律规定;被上诉人与曹某的调解协议未损害王某某的合法权益。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苏09民终1018号
  •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核心是过错与因果关系,而非直接碰撞。诸如逆向行驶、违规变道、超速、违停等行为,即便未直接撞到对方,只要导致对方避让不及、引发事故,都可能被认定承担事故责任。广大车主、驾驶人务必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不要心存侥幸。
  2. 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的,务必在收到认定书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并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逾期未申请复核的,后续诉讼中除非有充分的相反证据,否则法院一般都会采信事故认定书的责任划分。
  3. 多责任主体的交通事故中,责任比例并非机械按人数平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事故,机动车方的责任比例通常会高于非机动车、行人方;违章行为越严重、对事故发生的作用越大,承担的责任比例越高。当事人主张调整责任比例的,需要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的过错程度更低、原因力更小。
  4. 交通事故存在多个侵权人的,赔偿权利人有权选择与部分侵权人达成调解协议,只要未明确放弃对其他侵权人的赔偿权利,仍有权向其他侵权人主张对应份额的赔偿,其他侵权人不能以权利人已与部分侵权人调解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5.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没有统一的固定标准,各地法院会结合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损害后果、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综合酌定。以江苏地区为例,死亡案件中全责方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通常为5万元左右,次责方承担1-2万元属于常见裁判区间。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