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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致伤后并发症死亡要扣损伤参与度吗?】征和律所结合盐城(2025)苏09民终1132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交通事故受害人因事故受伤后,因并发症死亡,经鉴定交通事故对死亡的参与度为60%-70%,计算死亡赔偿金等赔偿项目时需要扣减损伤参与度吗?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苏09民终1132号生效判决分析:交通事故受害人因伤后并发症死亡的,计算死亡赔偿金等赔偿项目时无需扣减损伤参与度。我国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只有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存在过错时,才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受害人季某某的死亡系交通事故造成的重型颅脑损伤后长期卧床引发的感染并发症所致,并非自身原有疾病与交通事故共同作用的结果,受害人本身对损害的发生不存在任何过错。鉴定机构出具的损伤参与度意见仅系对损伤与死亡后果之间因果关系比例的技术认定,不属于受害人的过错范畴,不能作为减轻侵权人及保险公司赔偿责任的法定依据,因此保险公司主张按60%参与度计算死亡赔偿金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第24号指导案例(荣宝英诉王阳、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裁判要点: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没有过错,其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不属于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情形。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2023年10月4日,刘某驾驶苏J小型轿车沿新204国道行驶时,与驾驶电动两轮车左转弯的季某某发生碰撞,致季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盐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季某某受伤后先后两次住院治疗,后经鉴定构成一级残疾,存在完全护理依赖。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后,超出交强险部分承担70%的赔偿责任。一审判决作出后,季某某因重型颅脑损伤后长期卧床并发感染于2024年12月1日死亡,经鉴定交通事故对其死亡的参与度为60%-70%。季某某的近亲属陈某、季某1、季某2、季某3四人参加二审诉讼,变更了部分诉讼请求,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死亡赔偿金应按60%参与度计算,同时认为一审确定的70%赔偿比例过高、75岁以上的季某某不应支持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

争议焦点:1.计算死亡赔偿金时是否需要扣减60%-70%的损伤参与度;2.超过75周岁的受害人主张误工费是否应予支持;3.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同等责任下,机动车方承担70%的赔偿责任是否过高;4.一审支持2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过高。

法院观点:1.关于损伤参与度:季某某的死亡系交通事故所致颅脑损伤引发的并发症导致,并非自身原有疾病与交通事故共同导致,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损伤参与度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减轻侵权人责任的依据,对保险公司扣减参与度的主张不予支持。2.关于误工费:误工费的支持不以法定退休年龄为限制,季某某事故前从事建筑瓦工工作,有村委会证明、用工单位证明及证人证言证实其存在稳定务工收入,一审按100元/天计算误工费合法合理。3.关于责任比例:根据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相关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的,机动车方应承担60%-70%的赔偿责任,一审认定70%的赔偿比例符合地方规定,并无不当。4.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季某某因事故构成一级伤残后死亡,结合双方过错程度,一审酌定2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符合法律规定及当地裁判标准。

裁判结果:二审法院根据季某某死亡的新事实调整了总损失金额,判决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陈某、季某1、季某2、季某3各项损失合计510363.05元(已扣除保险公司先行垫付的18000元),驳回保险公司的全部上诉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苏09民终1132号
  •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06月26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交通事故理赔中,只有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存在故意或过失(如违反交通规则、故意拖延治疗扩大损失等),才能依法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受害人的特殊体质、损伤因果关系参与度、自身原有疾病(非导致损害的主要过错因素)均不属于可以扣减赔偿的法定情形,遇到保险公司以“参与度”“年老体弱”“原有疾病”为由主张减赔的,不要轻易认可,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固定证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受害人主张误工费有明确法律依据:法律从未将超过退休年龄作为排除误工费主张的条件,只要能提供证据证明事故前存在稳定的劳动收入、因交通事故导致收入实际减少,均可主张误工费。常见的有效证据包括村委会/居委会出具的务工证明、用工协议、工资发放记录、工友证人证言等,建议从事灵活就业的中老年群体平时注意留存相关务工凭证,避免纠纷发生时举证困难。
  3.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比例并非完全按照交警的责任比例五五划分:根据全国多数地区的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负同等责任的,机动车方通常要承担60%-70%的赔偿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不要误以为“同责就是各担一半”,避免少主张赔偿金额。
  4.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金额需结合损害后果、过错程度、当地经济水平综合确定:构成一级伤残或受害人死亡的,即使受害人负同等责任,也可依法主张2万-5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不要轻信保险公司单方面给出的极低赔偿标准。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