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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餐后骑电动车出事故同饮者要担责吗?征和律所结合盐城(2025)苏09民终134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共同参加公司聚餐并饮酒后,饮酒人自行骑行电动自行车回家途中发生单方交通事故受伤,共同聚餐的同饮者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苏09民终1341号生效判决分析:共同聚餐、饮酒本质上属于社交层面的情谊行为,并不直接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只有当同饮者的行为存在过错,且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才需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实践中,同饮者的过错主要分为两类:一是饮酒过程中的过错,比如存在强迫性劝酒、恶意灌酒,或者明知对方患有不宜饮酒的疾病、已经醉酒不能再喝,仍继续劝酒的行为;二是饮酒后的过错,也就是未尽到合理的安全照顾义务,比如明知对方已经意识不清、无法自主行动,却放任其独自驾车、骑车离开,或者未妥善安置导致其发生意外。

但要注意的是,同饮者的安全照顾义务是有合理限度的,并非只要有人喝酒出了事故,其他同饮者就一定要担责。如果同饮者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提醒、护送义务,饮酒人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对自己的饮酒行为和酒后的安全负责,因自身盲目自信、疏忽大意导致的损害,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三项
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不得醉酒驾驶。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2021年2月8日,郑某参加其所在某某光伏科技公司设备部门的年终聚餐活动,周某、禄某等多名同事共同参加,聚餐过程中多人自愿饮酒,其中部分同事中途返回工作岗位,部分同事未饮酒。聚餐结束后,未饮酒的同事陶某驾车将郑某等参会人员送回公司,郑某在公司打卡下班之后,自行骑行电动自行车回家,途中右转弯时因观察疏忽碰撞路边路牙,摔倒受伤。经治疗及鉴定,郑某左上肢单瘫构成五级伤残。后郑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共同聚餐的8名同事承担30%的赔偿责任,共计50余万元。

争议焦点:共同聚餐的同饮者是否对郑某的损害存在过错,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法院观点:法院审理认为,共同饮酒人是否承担责任,核心在于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且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同饮者存在强迫劝酒、恶意灌酒,或者明知郑某不能饮酒仍劝酒的行为;聚餐结束后,已经安排未饮酒的人员驾车送郑某返回公司,郑某能够自行完成打卡,说明其当时意识清醒,同饮者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郑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酒后骑行电动自行车的危险性,其自身疏忽导致事故发生,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郑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苏09民终1341号
  • 案由: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 审理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无论是朋友聚会还是公司聚餐,组织者和同饮者都要牢记“喝酒不劝酒”,尤其要注意如果明知对方有酒精过敏、心脏病、高血压等不宜饮酒的疾病,绝对不能劝酒,否则一旦发生意外,很可能因为存在过错被判承担赔偿责任。
  2. 聚餐结束后,对于已经明显醉酒、意识不清的人员,组织者和同饮者一定要尽到妥善照顾义务:可以联系其家人前来接送,或者安排代驾、正规网约车将其安全送回家,确认其交到家人手中后再离开,绝对不能放任醉酒人员独自驾驶机动车、电动自行车或者步行走偏僻路段,否则如果发生意外,可能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担责。
  3. 对于饮酒者本人来说,要对自己的生命健康负责,严格遵守“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规定,这里的“车”不仅包括汽车、摩托车等机动车,也包括电动自行车,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同样属于违法行为,一旦发生事故,不仅自己要承担主要甚至全部责任,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4. 此外,如果是单位组织的聚餐活动,若在聚餐过程中或者单位安排的返程途中发生意外,还可能涉及工伤认定的问题,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判断,遇到此类纠纷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