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完工后倒塌无法查明原因损失该怎么算?征和律所结合盐城(2025)苏09民终146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发生倒塌,双方均无法举证证明倒塌原因时,施工方应当承担多少赔偿责任?建设方能否直接以第三方修复的合同总价向施工方索赔?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苏09民终1461号生效判决解答: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出现质量问题的损失承担,需先核实质量问题是否发生在质保期内,再明确质量问题的成因。若双方均无法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工程倒塌的具体原因,且建设方另行委托第三方施工的工艺与原施工工艺存在明显差异的,法院不会直接按照建设方与第三方的合同价款认定损失金额,而是会结合工程竣工验收时间、倒塌时间、自然因素等实际情况,遵循公平原则酌定合理的损失赔偿金额。本案中法院综合全案事实酌定扣减15万元工程款作为赔偿,充分平衡了建设方与施工方的合法权益,符合司法实践中的常规裁判尺度。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条: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真实案例
2021年4月,东台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产公司)将案涉护坡挡土墙工程发包给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公司)施工,双方签订《某零星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工程质保期两年,工程款合计355200元。案涉工程于2021年6月18日竣工验收交付。2023年7月7日,东台市发生强降雨,案涉挡土墙发生倒塌。房产公司发函要求建设公司履行质保维修义务未果后,另行委托第三方江苏某建设集团按照全新工艺对倒塌工程进行修复,主张建设公司赔偿其修复费用965731.26元。诉讼中,双方均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挡土墙倒塌的具体原因。
法院观点:双方均未完成挡土墙倒塌原因的举证责任,且第三方修复工程的施工工艺与案涉原工程工艺存在明显差异,房产公司主张按照其与第三方的合同总金额作为损失赔偿依据,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综合考虑案涉工程竣工验收交付时间、倒塌时间、强降雨自然因素等情节,酌定扣减15万元工程款作为建设公司对房产公司的损失赔偿。
裁判结果:一审判决房产公司支付建设公司剩余工程款205200元,驳回双方其他诉讼请求;二审判决驳回房产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苏09民终1461号
-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06月24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施工方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当妥善留存全套施工资料,包括施工图纸、材料合格证明、分部分项验收记录、竣工验收证明等,一旦发生工程质量争议,可及时举证证明自身施工符合规范要求,不存在过错。
- 建设方发现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后,应当第一时间通过公证、第三方鉴定等方式固定现场证据,明确质量问题的产生原因,避免因原因不明导致索赔主张无法得到全额支持。
- 建设方如需委托第三方进行修复,应当尽量保持与原施工工艺、质量标准一致,超出原工程合理修复标准的溢价部分,法院通常不会支持由原施工方承担。
- 建设工程双方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质保期起算时间、质保范围、质量争议的鉴定流程及损失计算标准,避免出现争议时无据可依。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