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银行转账记录无借条能否主张民间借贷还款?征和律所结合盐城(2025)苏09民终451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原告仅持有银行转账凭证起诉要求对方偿还借款,但未提交借条、借款合同等能够证明借贷合意的证据,被告抗辩转账为共同放贷资金或其他债务的,双方民间借贷关系是否能够认定成立?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苏09民终4517号生效判决解答:民间借贷关系成立需要同时满足两个要件,一是双方存在借贷合意,二是款项已经实际交付。原告仅提交转账凭证的,视为完成款项交付的初步举证,此时被告若抗辩款项并非借款、属于其他性质的,需要提交证据对其抗辩主张加以证明;若被告提交的证据足以使案涉款项性质真伪不明的,举证责任将再次转回原告,原告需要进一步提交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无法举证的将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真实案例
2021年施某甲分三次向季某银行账户转账合计12万元,后施某甲以民间借贷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季某偿还借款12万元及利息1.2万元,仅提交了银行转账记录,未提交借条、借款协议等证据。季某抗辩案涉12万元部分是施某甲偿还此前的欠款,部分是双方共同对外放贷的资金,同时提交了双方微信聊天记录,聊天记录显示施某甲多次要求季某向第三方借款人催款、共同约见借款人协商还款,且季某明确拒绝向施某甲出具借条,称钱款不在自己处不应由其单独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季某提交的证据已经对施某甲主张的民间借贷事实产生合理怀疑,案涉款项性质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施某甲未能进一步提交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故一审、二审均判决驳回施某甲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苏09民终4517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2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民间借贷交易中,无论双方关系亲疏,都应当签订书面借条或借款合同,明确约定借款金额、利息、还款期限、违约责任等核心内容,避免仅作口头约定,产生纠纷后无据可依;
- 若已经完成款项交付但未出具借条的,应当及时补签书面凭证,或通过微信聊天、短信、通话录音等方式固定对方认可借款事实的证据,不要仅凭转账记录直接起诉;
- 若双方存在多种经济往来(如共同投资、买卖、合作经营等),每笔款项转账时都应当明确备注款项性质,避免后续产生纠纷时无法区分款项用途,导致自身权益受损。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