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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终止后擅自处理合伙财产单方支出能否抵扣份额?征和律所结合盐城(2025)苏09民终465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合伙合同终止后,合伙人一方擅自处置合伙财产,其单方主张的未与其他合伙人协商一致的经营、修缮等费用,能否抵扣其应当向其他合伙人分配的合伙财产份额?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苏09民终4653号生效判决分析:首先,合伙财产属于全体合伙人共同共有,处分合伙财产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一方未经同意擅自处置合伙财产的,应当向其他合伙人赔偿对应损失;其次,合伙人主张抵扣应分配份额的费用,必须是经过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为合伙事务支出的合理费用,单方擅自支出且未得到其他合伙人追认的,不得抵扣应分配的合伙财产;另外,若合伙人存在要求对方承担费用、赔偿损失的独立诉求,未在一审程序中提出反诉的,二审法院不会直接审理,权利人需另行起诉主张权利。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九条: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属于合伙财产。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二条: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最新案例

王某与徐某2021年各出资12万元合伙经营鸡排店,签订《合伙协议书》约定双方共负盈亏、合伙财产共有,后续补充约定实行轮流经营制度。2024年因经营不善双方协商闭店,由徐某负责处理闭店事宜。徐某擅自变卖店内设备、收取了品牌总部退还的1万元加盟保证金后,拒绝向王某分配对应份额,还主张王某应向其支付1个月工资、店铺修缮费、拆除费等费用抵扣应付款。一审法院判决徐某向王某支付设备残值4306.87元、退还保证金5000元,徐某不服提起上诉。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徐某无证据证明变卖设备经过王某同意,其主张的各项费用未与王某协商一致且王某不予认可,相关独立诉求一审未提出反诉,因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苏09民终4653号
  • 案由:合伙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23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合伙人处理合伙终止后的清算事宜时,所有处置合伙财产、支出相关费用的行为都应当事先征得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留存好沟通确认记录,避免后续被认定为擅自处置合伙财产,承担额外赔偿责任;
  2. 若合伙人因处理合伙事务产生了垫付费用,要及时和其他合伙人对账确认,固定好费用的合理性、关联性证据,避免后续无法主张抵扣或者报销;
  3. 诉讼过程中如果有要求对方承担费用、赔偿损失的独立诉求,一定要在一审举证期限内提出反诉,否则二审不会直接处理,只能另行起诉,会额外增加维权时间和经济成本。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