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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工程合作往来的转账 出具借条后算借款还是合伙投资款?征和律所结合盐城(2025)苏09民终486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当事人存在工程合作背景、双方有大量往来转账时,一方出具的借条应当认定为民间借贷还是合伙投资款?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导致合同无效后,借款人是否需要支付资金占用费?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苏09民终4865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对于存在合作背景的债权债务纠纷,被告以基础法律关系(如合伙)抗辩的,需要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合伙约定(如书面合伙协议、明确的出资比例、利润分配、风险承担约定等),仅凭一方在项目中的审核签字等管理行为,不足以推翻借条的法律效力;即便双方确实存在合作关系,只要经清算后自愿出具了借条,就视为双方对债权债务达成了新的合意,应当按照民间借贷关系审理。其次,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但借款人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资金应当返还,同时需要支付资金占用费,不能因合同无效就无偿使用出借人的资金。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真实案例

朱某与王某甲系朋友关系,2016年至2018年期间,朱某在王某甲承接的江西某盐化土建工程项目上从事管理工作,双方期间存在大量转账往来。2018年7月31日,王某甲作为借款人向朱某出具三份借条,合计借款金额134万元,其中部分借条载明借款为银行贷款、约定了利息标准。

后朱某因王某甲长期未还款诉至法院,王某甲抗辩称双方系合伙关系,案涉款项为朱某的合伙投资款而非借款,且其中80万元系朱某套取银行贷款转贷,合同无效不应支付任何利息。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甲提交的领款凭证、证人证言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合伙关系,案涉80万元转贷部分的借贷合同无效,王某甲需返还本金并支付资金占用费,其余借款按约定支付利息,最终判决王某甲偿还朱某借款本金133万元及相应利息、资金占用费(扣减已还款117500元)。

王某甲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认为,王某甲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合伙关系,即便双方确实存在项目合作,出具借条也属于双方清算后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应当按民间借贷关系审理;80万元转贷合同虽无效,但王某甲实际占用了资金,仍需支付资金占用费,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苏09民终4865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2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无论是合作投资还是民间借贷,一定要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合伙需明确约定出资比例、利润分配、风险承担规则,借贷需明确借款金额、利息、还款期限,避免口头约定导致后续举证困难。
  2. 给他人转账时,务必备注清楚款项性质(如借款、投资款、工资、材料款等);若双方经清算出具了借条,视为对过往债权债务的最终确认,出具借条的一方不得随意以过往合作关系否认借贷效力。
  3. 严禁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借给他人,不仅会导致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无法主张约定的高额利息,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触犯骗取贷款罪、高利转贷罪等刑事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4. 若遇到有合作背景的债权债务纠纷,应当及时整理转账记录、沟通记录、协议等证据,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避免因证据不足导致权益受损。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