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中标后发包人拒不签合同,前期投入和可得利益能赔吗?征和律所结合盐城(2025)苏09民终495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领域,发包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因自身原因拒不签订书面合同、无法推进项目的,承包人前期投入的施工准备费用以及合同履行后的可得利益损失能否向发包人主张赔偿?各项损失的认定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苏09民终4951号生效判决分析:采取招标方式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自中标通知书到达中标人时合同即已依法成立,发包人未按《招标投标法》规定在30日内签订书面合同、拒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构成根本违约,应当向承包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赔偿范围既包括承包人因施工准备产生的实际损失(如临时设施费、人员工资、定制材料损失等),也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可得利益损失,但损失认定需有完整证据链佐证,且可得利益损失不得超过发包人订立合同时可预见的范围,通常会结合承包人的实际投入比例酌情调整。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采取招标方式订立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自中标通知书到达中标人时成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合同成立后,当事人拒绝签订书面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等确定合同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1年2月,江苏某乙有限公司就建湖县某某镇树新村年出栏15万头育肥猪场建设项目公开招标,项目估算价6300余万元,计划开工日为2021年3月20日,工期150天。江苏某丙有限公司参与投标,投标价5612万余元(含利润53.5万余元),2021年3月9日收到江苏某乙有限公司发出的《中标通知书》,载明中标后30日内签订书面合同。
因计划开工时间早于书面合同签订期限,江苏某丙有限公司根据江苏某乙有限公司的会议指示提前开展施工准备工作,包括搭建临时设施、组织项目部人员进场、清表施工、订购工程定制管道等。后江苏某乙有限公司因环评、项目涉及的居民拆迁未落实等原因,迟迟未与江苏某丙有限公司签订书面合同,最终项目无法推进。双方就损失赔偿协商未果,江苏某丙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142万余元及双倍返还保证金。
争议焦点
1. 江苏某丙有限公司的前期施工投入是否属于擅自进场施工造成的扩大损失? 2. 江苏某丙有限公司主张的PUV定制管材损失、可得利益损失、项目部人员工资、瓦工班组费用、宿舍食堂设施费用等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观点
首先,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自中标通知书到达江苏某丙有限公司时已依法成立,江苏某乙有限公司未按约定在30日内签订书面合同,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其次,结合招标文件载明的开工时间早于书面合同签订期限、江苏某丙有限公司两次发函告知施工准备情况及损失后江苏某乙有限公司未提异议、证人证言等证据,认定江苏某丙有限公司的前期施工准备是受江苏某乙有限公司指示开展,不属于擅自扩大损失。 最后,对各项损失逐一审查:有完整证据链的实际损失予以全额支持;可得利益损失考虑到工程利润受多种因素影响,且江苏某丙有限公司仅完成约3%的前期投入,酌情按30%比例支持16万余元;证据不足的损失部分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江苏某乙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江苏某丙有限公司各项经济损失合计893681.99元;二审法院驳回江苏某乙有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苏09民终4951号
-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3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承包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务必留存好发包人要求提前进场、开展施工准备的全部凭证,包括会议纪要、书面通知、微信/钉钉聊天记录、现场对接录音、工作联系函等。若发包人要求暂停项目,要第一时间发函确认停工事实,同时采取止损措施,避免损失扩大,留存好止损的相关证据,避免后续被发包人主张“擅自扩大损失”拒赔。本案中江苏某丙有限公司正是因为两次发函明确告知施工准备情况及损失,发包人未提出异议,才顺利完成了举证。
- 主张前期投入损失时,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采购工程材料的,需留存采购合同、付款凭证、沟通记录、货物照片,如系定制化无法转售的材料,要提前固定销售方无法转售的证明;主张人员工资的,需留存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记录、考勤表、工资发放凭证,且工资标准要符合当地建筑行业的常规水平,避免因标准过高或无考勤佐证被法院核减。
- 主张可得利益损失时,要以投标文件中载明的利润、建筑行业同期同类项目的平均利润率为依据,同时需考虑自身的实际投入比例,不宜直接主张全额可得利益,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结合投入比例、工程的不确定风险等因素酌情调整。
- 发包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若因自身原因无法推进项目、签订书面合同的,应当第一时间书面通知承包人停止所有施工准备工作,与承包人协商止损方案,否则将承担承包人的全部实际损失及可得利益损失,产生高额的违约赔偿成本。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