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结算后还能以未按图施工为由要回工程款吗?征和律所结合盐城(2025)苏09民终537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完成最终结算后,发包人能否以承包人未按图施工、存在质量问题为由,主张返还超额支付的工程款、要求承包人履行修复义务,并申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苏09民终5375号生效判决解答:建设工程结算具有终局性,是双方对工程价款、施工履行情况的综合确认,无法定无效或撤销事由不得随意推翻。发包人在结算后以“未按图施工”“存在质量问题”为由主张返还超付工程款、要求履行修复义务的,本质是要求推翻已生效的结算结果,除非符合以下两个前提,否则法院不予支持:一是有充分证据证明案涉质量问题属于地基基础工程或主体结构质量问题;二是发包人在结算时已就相关异议明确保留权利,未纳入结算范围。对于仅为普通施工瑕疵、非主体结构问题,且发包人在竣工验收、结算阶段未提出异议的,法院不会支持其重新结算、返还工程款的请求,也不会准许其针对工程价款的鉴定申请。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第一款: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真实案例
盐城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置业公司”)与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黄某某借用建设公司资质实际施工案涉住宅项目。案涉工程于2021年11月竣工验收合格,2022年6月交付业主使用,2023年2月双方完成最终结算,结算总价经双方确认无异议。后黄某某起诉追索工程款,生效判决判令置业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
2024年置业公司另行提起诉讼,主张施工方存在19项未按图施工的质量问题,要求返还超付工程款285万余元、履行修复义务、支付维修费及违约金共计近2000万元,并申请对未按图施工部分的造价进行司法鉴定。一审法院经审理,仅支持质保期内实际发生及必然发生的维修费44000元,驳回置业公司其他全部诉讼请求。置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置业公司的主张本质是推翻已生效的结算结果,其未举证证明案涉问题属于地基基础或主体结构质量问题,也未证明结算时就相关事项保留异议,一审不准许鉴定、驳回其核心诉求并无不当,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苏09民终5375号
-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01月21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发包人需及时固定施工异议,避免结算后失权:建议发包人在竣工验收阶段、结算审核阶段,就未按图施工、质量瑕疵等问题书面提出异议,明确保留索赔权利,切勿待结算完成、施工方追索工程款时才以质量问题作为抗辩,否则大概率不被法院支持。
- 主体结构质量异议需充分举证:若确实发现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存在质量问题,需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客观检测报告,明确质量问题的范围、形成原因,哪怕工程已结算,也可依法主张权利,避免因证据不足被认定为普通施工瑕疵。
- 质保期索赔需严格遵守程序要求:质保期内发现质量问题的,发包人需在质保期届满前向承包人发送书面维修通知,留存送达凭证、实际维修的支付凭证,未实际发生的维修费需待实际支出后再主张,否则可能因超过质保期、无实际损失证据被驳回。对于甲供材导致的质量问题,还需举证证明渗漏、开裂等问题系施工工艺不当导致,而非材料本身质量问题。
- 无效合同的违约金条款不产生效力:本案中因施工方系借用资质承接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合同约定的工期违约金、质量违约金条款均属无效,发包人主张违约金的请求不会被支持,建议发包人在发包阶段严格审查承包人资质,避免合同无效导致权利无法保障。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