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后追偿权诉讼时效从哪天起算?征和律所结合盐城(2025)苏09民终96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连带责任人承担连带责任后,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是从实际支付代偿款项之日起算,还是从收到法院执行结案通知书之日起算?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苏09民终964号生效判决分析:连带责任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应当从实际付清全部代偿款项之日起计算,而非以收到法院执行结案通知书为起算标准。追偿权是法定权利,只要连带责任人实际承担了超出自身责任份额的债务,就明确知晓自身权利受到损害、也明确知晓追偿的义务主体,此时诉讼时效即开始起算,法院是否送达结案文书不影响时效的计算,也不是行使追偿权的前置条件。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戴某家、翟某翼因欠付案外人杨某建设工程款,法院生效判决判令二人承担付款责任,市某公司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后杨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市某公司与杨某达成执行和解,分别于2018年3月23日支付26万元、2019年2月19日支付尾款加利息22.2万元,合计支付48.2万元。2019年10月法院作出执行结案通知书,仅向杨某、翟某翼送达,市某公司直至2024年8月9日才收到该结案通知书。2023年8月市某公司首次起诉向戴某家、翟某翼追偿代偿款,因对方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后撤诉,随后再次提起本案诉讼。
争议焦点
市某公司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是否已经届满,即诉讼时效起算点是实际付款之日还是收到结案通知书之日。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市某公司作为连带责任人,在2019年2月19日付清全部代偿款时,就已经明确知道自身承担了连带债务、权利受到损害,也明确知道追偿的义务人为戴某家、翟某翼,因此诉讼时效应当从2019年2月20日起算,至2023年8月市某公司首次起诉时已经超过三年诉讼时效。法院是否向市某公司送达结案通知书,不影响其对自身权利受损事实的知晓,因此其关于诉讼时效从收到结案通知书之日起算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裁判结果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市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被驳回。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苏09民终964号
- 案由:追偿权纠纷
- 审理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连带责任人代偿债务后务必及时行使追偿权,切勿错误等待法院执行结案文书,诉讼时效从实际付款之日就开始计算,超过三年未主张的,一旦对方提出时效抗辩,将直接面临败诉风险。
- 代偿后建议第一时间通过书面函件、微信、短信等可留存证据的方式向其他连带责任人主张追偿权利,每一次主张都可以中断诉讼时效,避免因时间拖延导致权利丧失。
- 如遇执行程序中法院未及时送达相关文书的情况,应当主动向法院查询案件进展,切勿以未收到文书为由怠于行使权利,法律上的“知道或应当知道”是以客观上能够知晓权利受损为标准,而非以实际收到法院文书为唯一依据。
- 若生效判决已经明确连带责任人享有追偿权的,可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无需另行起诉,但即便如此也应当在法定时效内提出申请,避免时效经过。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