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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施工人能否要求总包及分公司支付工程款?征和律所结合盐城(2025)苏09民终974号案例实务解读

##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层层分包场景下,实际施工人应当如何认定合同相对方?能否突破合同相对性要求上游总包公司及其分公司承担工程款支付责任? ##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苏09民终974号生效判决分析: 认定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的相对方,应当以**实际履行的合同**为核心,结合合同签订主体、款项支付路径、结算对账主体、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等因素综合判断,不能仅以存在加盖公章的前期框架性合同就直接认定责任主体。 具体到本案情形,虽然总包方的分公司曾与施工方签订过栏杆购销合同,但该合同仅为施工方提前进场准备材料的前期协议,并未包含核心的安装施工内容,也未实际履行;双方实际履行的是由项目负责人个人签订的、包含包工包料安装义务的工程分包协议,且施工方全程与该个人对接结算、签订以房抵债协议及还款协议,足以证明施工方明知该个人是实际分包方。在此情况下,施工方主张总包公司及其分公司承担付款责任的,法院不予支持。 此外,若施工方主张项目负责人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需要同时满足“行为人无代理权”“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相对人善意无过失”三个要件。若施工方明知对方仅为项目负责人、无公司明确授权,仍与其签订未加盖公章的分包合同,且后续结算均与个人对接的,不构成表见代理,无权要求公司承担责任。 ##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 最新案例 ### 基本事实 某房地产公司(兴某公司)将盐城香某云开项目3#、5#、6#、7#楼及地下室建筑安装工程总包给某建设公司(中某汇公司),朱某为该项目工程负责人。 2020年12月,某建设公司二分公司(中某汇二分公司)与某金属制品公司(护某犬公司,原科某公司)签订《栏杆购销合同》,约定仅为栏杆供货,朱某作为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二分公司公章,合同中明确约定“仅有自然人签字未经甲方盖章确认,对甲方不产生法律效力”。 2021年1月,朱某又以中某汇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身份,与护某犬公司法定代表人浦某签订《工程分包协议书》,约定将案涉项目栏杆安装工程以包工包料方式分包给护某犬公司,该协议未加盖中某汇公司或二分公司公章。 合同履行过程中,中某汇二分公司曾支付两笔共计50万元栏杆采购款,朱某个人支付20万元,房地产公司支付20万元。工程完工后,护某犬公司多次与朱某对接结算,先后签订《以房抵款协议》《三方协议》《还款协议书》,均由朱某个人及朱某实际控制的浩某公司签字盖章,未涉及中某汇公司或二分公司。 因朱某未按还款协议履行,护某犬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中某汇公司及二分公司支付工程款,朱某、浩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房地产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 争议焦点 护某犬公司的合同相对方如何认定?其是否有权要求中某汇二分公司、中某汇公司承担工程款支付责任? ### 法院观点 1. 护某犬公司实际施工的是包工包料的栏杆安装工程,而其与中某汇二分公司签订的《栏杆购销合同》仅包含供货内容,并未约定安装义务,且护某犬公司自认该合同仅为提前进场准备材料所签,并非双方实际履行的合同。 2. 实际履行的《工程分包协议书》由朱某个人签订,未加盖中某汇公司或二分公司公章,且后续结算、以房抵债、还款协议等均由朱某个人及浩某公司与护某犬公司对接,护某犬公司对朱某系案涉工程实际分包人的情况是明知的。 3. 因此,案涉分包合同的相对方是朱某个人,护某犬公司要求中某汇公司及二分公司承担付款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 裁判结果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朱某应向护某犬公司支付工程款1207691.25元及相应违约损失,另支付房屋降价损失18万元、律师费1万元、保全保险费1950元,浩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苏09民终974号 - 案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建设工程分包纠纷中,合同相对方的认定直接决定了工程款的支付主体和执行回款的可能性,施工方务必从以下几点做好风险防控: 1. **签订合同务必核实主体身份,要求加盖公章**:若对方以项目负责人身份签约,务必要求其提供公司出具的明确授权委托书,并在合同上加盖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避免仅签个人名字导致后续维权找不到具备偿付能力的责任主体。 2. **合同履行全程留痕,对接主体与合同主体保持一致**:款项支付尽量要求走对公账户,结算单、对账单、还款协议等重要文件务必要求加盖合同相对方公章,不要仅与项目负责人个人对接,否则可能被认定为与个人成立合同关系,大幅增加执行风险。 3. **主张表见代理需充分举证**:若未拿到盖章的合同,起诉时主张构成表见代理的,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有理由相信对方有代理权(比如过往交易均由公司盖章确认、对方持有公司授权文件、付款均为公司对公支付等),否则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4. 此外需要注意,违法分包的合同虽然无效,但只要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实际施工人仍有权要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若要主张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需要举证证明发包人存在欠付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工程款的具体金额,否则可能面临败诉风险。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