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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期到期没搬走能以房东无经营权、房屋停电为由拒付占用费?征和律所结合盐城(2025)苏09民终98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租房合同到期后,承租人继续占用房屋不搬走,能不能以“房东没有合法出租权”“房子被停电没法经营”“之前说好免六个月租金”为由,拒绝支付逾期占用房屋的费用?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苏09民终981号生效判决分析:通常情况下不能以此拒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具体要分情况判断:

  1. 如果出租人有产权证明或者合法的委托经营授权,就具备合法出租主体资格。承租人仅以案外人的通告、产权方内部矛盾为由,主张出租人没有经营权,但拿不出充分有效证据的,法院不会支持这种拒付租金/占用费的理由。
  2. 租房合同到期后,承租人既不续签合同也不腾退房屋,本身就属于无权占有。如果是因为承租人违约在先(比如不交租金、到期不搬),出租人采取合理措施维权的,只要没有导致房屋完全丧失基本使用功能,承租人不能仅以断电为由要求免除或减少占用费。
  3. 主张双方曾经约定免租的,必须提供书面协议或者其他充分证据证明双方确实达成了一致意见,只有口头说法没有证据的,法院不会采信。

征和律所提示,遇到租赁纠纷一定要留存好书面证据,不要仅凭口头约定或者第三方的单方说法就擅自拒付租金,否则很可能构成违约,承担额外的损失。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三条: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十三条: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出租人请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盐城某装潢材料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装潢公司)受案涉商铺产权人委托,负责盐城某装潢市场的商铺出租经营,委托期限到2025年12月31日。

2022年,某装潢公司和赵某柏先后签订两份《租赁合同》,将市场内两套商铺出租给赵某柏经营家具,租期分别到2023年10月31日和2023年10月30日,年租金分别为61920元/年和23389元/11个月。合同到期后,双方没有续签合同,赵某柏也没有支付后续费用,一直占用商铺。

2024年,某装潢公司向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租赁关系、赵某柏返还商铺并支付逾期占用费。一审法院支持了某装潢公司的大部分请求,判决赵某柏腾退商铺,按原合同租金标准支付占用费,驳回了逾期利息的请求。

赵某柏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理由主要有三点:一是产权方内部有矛盾,有人通知他不要给某装潢公司交租金,他不是恶意拖欠;二是派出所调解时某装潢公司同意免六个月租金;三是某装潢公司断电导致他没法经营,应该减少租金。

争议焦点

赵某柏提出的“出租人无经营权”“免租约定”“断电影响经营”三项理由,能否成为其拒付或要求减少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的合法依据?

法院观点

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1. 赵某柏主张产权人解除了某装潢公司的经营权,但没有提交充分证据证明,且某装潢公司持有合法的委托经营协议,故对该主张不予采信。
  2. 赵某柏主张曾达成免六个月租金的调解约定,但没有提交双方签字的书面协议,某装潢公司也不认可,故该主张不成立。
  3. 案涉租赁合同到期后,赵某柏既不续签合同也不交租金,本身已经无权占有案涉房屋。某装潢公司的断电行为发生在租期届满、赵某柏违约在先的情况下,且赵某柏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断电导致房屋完全丧失使用功能,故对其要求减少占用费的主张不予支持。此外,某装潢公司自愿在执行阶段减免赵某柏7000元费用,法院予以准许。

裁判结果

2025年6月23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苏09民终981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530元由赵某柏负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苏09民终981号
  •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对出租方而言:

  1. 一定要妥善保管好产权证明、委托经营协议等能证明自己合法出租资格的文件,签订租赁合同时主动向承租人出示,避免后续产生主体资格争议。
  2. 租期届满后如果承租人拒不腾房,要及时通过书面函件、短信、微信等方式催告,留存好催告证据,尽量不要采取断水断电、锁门等过激措施,否则如果造成承租人损失,可能要承担赔偿责任。
  3. 如果双方在调解过程中达成一致意见,一定要形成书面的调解协议,由双方签字盖章确认,避免后续一方反悔没有依据。

对承租方而言:

  1. 租期到期前如果有续租意向,一定要提前和出租人沟通,续签书面租赁合同,不要默认继续占用,否则很可能被认定为无权占有,需要支付占用费。
  2. 如果对出租人的主体资格有疑问,要主动要求对方出示产权证明、委托授权等文件,核实清楚后再交租金,不要仅凭第三方的单方通告就擅自停交租金,否则可能构成违约。
  3. 如果遇到断水断电等影响房屋使用的情况,要第一时间固定证据(比如拍照录像、报警记录、损失清单等),先和对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不要拖延占用房屋扩大损失。

此外,本案中赵某柏提到的产权方内部矛盾问题,征和律所提示,公司内部股东矛盾属于其内部纠纷,不能对抗外部善意的承租人,只要出租人有合法的授权文件,承租人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股东内部矛盾可以另行解决。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